颁布时间:2011-11-28
某公司有位外籍工程师利用法定休息日在中国境内承接了一笔机器修理业务,并取得收入5万元。这位外籍工程师委托他咨询,该笔收入是否需要在中国境内缴纳税款。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同时第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另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外资企业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03号)规定,根据《国务院关于统一内外资企业和个人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制度的通知》(国发[2010]35号)决定,自
因此,这位外籍工程师取得的修理收入必须在中国境内缴纳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并按上述规定代扣代缴各税总计1601.94元。其中,应缴纳增值税=50000÷(1+3%)×3%=1456.31(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456.31×7%=101.94(元),教育费附加=1456.31×3%=43.69(元)。
上一篇:月饼赠项链 涉税问题需重视
下一篇:网上挣稿酬属“劳务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