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时间:2011-12-30
在2011年国家颁布的税收政策中(包括2010年签发2011年公布的政策)涉及营业税的有30个,现归纳整理如下,供在工作中参考:
一、征收管理政策。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1号)明确:自自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为其他单位和个人开采矿产资源提供劳务有关货物和劳务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6号)明确:自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规定,从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移动等通信公司与中国红十字基金会、中国宋庆龄基金会合作项目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56号)明确:自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输企业之间合作完成运输业务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2号)明确:自
需要注意的是:公告施行前已做税务处理的,不再调整;尚未处理的,可依照本公告执行。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同时一并销售附着于土地或者不动产上的固定资产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7号)明确:从
需要注意两点:一是本公告施行前已处理的事项不再作调整,未处理事项依据本公告处理;二是纳税人应分别核算增值税应税货物和不动产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或核算不清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增值税应税货物的销售额和不动产的销售额。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3号)规定,自
需要注意的是:本公告施行前已征收增值税、营业税的不再做纳税调整,未征收增值税或营业税的按本公告规定执行。
二、减免税政策。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第五批免征营业税的改制后铁路房建生活单位名单的通知》(财税[2010]120号)公布北京京铁行车公寓管理有限公司等122个单位为第五批改制后铁路房建生活单位,同时还公布了前四批天津路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等25个名称发生变更的改制后铁路房建生活单位名单,执行和继续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改革后铁路房建生活单位暂免征收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07]99号)规定的相关营业税免税政策。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免征营业税的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产品名单(第二十四批)的通知》(财税[2011]5号)明确:对安邦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等52个保险公司开办的843个保险产品取得的保费收入免征营业税。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试点物流企业名单(第七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5号)明确:北京大荣物流有限公司等341家企业单位为第七批试点物流企业,自
4、《国务院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11]4号)明确,从
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国家大学科技园和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财税[2011]59号)明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大学科技园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20号)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21号)规定的有关营业税优惠政策继续执行至
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农业银行三农金融事业部试点县域支行涉农贷款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16号》明确:自
需要注意四点:
(1)所称“农户贷款”是指金融机构发放给农户的贷款,但不包括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金融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4号)规定免征营业税的农户小额贷款。
(2)所称“农户”是指长期(指一年及一年以上,下同)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范围内或者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以下统称农村)的住户,包括户口不在农村而长期在农村居住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和农村个体工商户。农户以户为单位,既可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也可以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但位于农村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学校、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的集体户,或者有农村户口但举家长期外出谋生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属于农户。
(3)所称“农村企业和农村各类组织贷款”是指金融机构发放给农村注册的企业及各类组织的贷款。
(4)纳入“三农金融事业部”改革试点的县域支行,应当单独核算享受营业税减税政策的贷款利息收入;未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上述相关的免征营业税政策。
7、《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免征营业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名单有关问题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