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浙江省财政法规库 > 正文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楼宇经济发展若干财税扶持政策的意见

杭政办[2009]12号颁布时间:2009-09-11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促进我市楼宇经济持续、健康、快速发展,实现杭州经济增长新突破,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楼宇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杭政办〔2008〕12号)精神,特制定本意见。
  一、适用范围及对象
  (一)适用范围。
  杭州市区范围内(不含萧山区、余杭区)且在属地纳税、总建筑面积在8000平方米(含)以上[其中商务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含)以上]的商务商业楼、城市综合体、科研楼(含科技孵化器)、工业标准厂房、保护建筑、农居SOHO等楼宇建筑(不包括行政、事业单位自用房,宾馆,专业市场,医院,学校等建筑),以及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含)以上的纯商务楼宇(上述楼宇统称商务楼宇)。商务建筑面积及纯商务楼宇的建筑面积不包括产权单位自用楼宇的建筑面积。
  (二)适用对象。
  本意见适用于上述商务楼宇的产权单位(或受产权单位委托的物业公司)和入驻企业(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注册地需一致)。
  二、加快楼宇经济发展的税收扶持政策
  (一)鼓励文化企业入驻楼宇。
  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可按规定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在文化产业支撑技术等领域内,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文化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允许按国家税法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对创意文化产业基地、困难文化企业,可报经地税部门批准,酌情减征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二)鼓励信息产业企业入驻楼宇。
  1.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新办之日起1至3年内,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可免征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2.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以及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所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进一步落实高新技术企业、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税收优惠政策,落实企业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政策。加大政策宣传力度,鼓励企业加速折旧。落实新办软件生产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自获利年度起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政策。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政策,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符合《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先进制造业基地建设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03〕31号)规定支持的先进制造业企业,或属于县(市)级以上政府认定的骨干企业,有技术开发项目,并且当年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在100万元以上的,可按税收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给予减免水利建设专项资金的照顾。
  (三)鼓励物流企业入驻楼宇。
  物流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可由其总部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试点物流企业将承揽的运输、仓储等业务分包给其他企业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可按规定以该企业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其他项目支出后的余额为营业税的计税基数;确有困难的省重点物流企业,可按照税收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给予减征水利建设专项资金的照顾。
  (四)鼓励金融企业入驻楼宇。
  1.外汇、有价证券、期货等金融商品买卖业务,以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境内保险机构为出口货物提供的保险产品免征营业税。
  2.凡经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确认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可按规定享受融资租赁业务的营业税优惠政策。
  3.银行业的联行往来业务(即同一银行总分支机构或所属各分支机构之间的资金账务往来)收入,对其中由于重复计算而虚增的业务收入,可给予免征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4.保险公司免征营业税险种的业务收入,可给予免征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五)鼓励创投企业入驻楼宇。
  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按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六)鼓励动漫企业入驻楼宇。
  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涉及营业税应税劳务的(除广告业、娱乐业外),暂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三、加快楼宇经济发展的财政扶持政策
  (一)开展商务楼宇考核评选活动,对入选“五十佳楼宇单位”的企业,给予最高50万元的奖励,具体办法由市楼宇(总部)经济领导小组另行制订。
  (二)大力扶持特色楼宇发展。对经市政府认定的特色楼宇,由各城区根据实际情况给予租金补贴。具体补贴额度由各城区自行确定。
  (三)支持和引导担保机构为入驻楼宇企业融资提供担保。将担保机构开展的相关业务纳入风险补偿范围,享受基本补偿和放大倍数补偿政策。具体按照《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市经委市金融办关于杭州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风险补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杭政办函〔2008〕410号)规定执行。
  (四)设立政府创业投资引导基金,采用阶段参股、跟进投资等方式,吸引国内外风险资本投向初创期科技型入驻楼宇企业。具体按照《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等六部门关于杭州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杭政办函〔2008〕137号)规定执行。
  (五)向入驻楼宇企业提供贷款业务的银行等金融机构,可享受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具体按照市财政局《关于开展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工作的通知》(杭财企〔2008〕1149号)规定执行。
  (六)鼓励银行等金融机构积极探索开展以无形资产质押贷款或以无形资产质押为主的组合贷款业务,为入驻楼宇企业提供融资服务。
  (七)充分发挥财政性资金的引导放大效应,吸引社会民间资金,设立服务业等债权基金,为有债权融资需求的入驻楼宇企业提供融资服务。财政性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每年予以安排。
  (八)鼓励具有一定规模的入驻楼宇企业建立技术中心或研发中心,对认定为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研发中心的企业,一次性给予60万元的资助。
  (九)鼓励入驻楼宇企业创建优秀品牌。企业产品被新认定为“中国名牌产品”或“中国驰名商标”等称号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被新认定为“浙江名牌产品”、“地理标志产品”、“国家免检产品”、“浙江省著名商标”、“浙江省知名商号”、“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或集体商标”等称号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被新认定为“杭州市著名商标”称号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具体按照《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等部门关于杭州市品牌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杭政办函〔2008〕7号)和《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工商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工商服务 支持企业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杭政办函〔2008〕347号)执行。
  (十)鼓励和支持物流企业积极使用国家物流信息技术标准和开放式、可扩展、标准化程度高的物流管理信息系统应用软件,鼓励和支持物流企业开展技术创新和技术改造。对物流企业信息化建设项目给予资助。
  (十一)鼓励中介服务企业入驻楼宇。
  1.对获得年度中介服务业示范组织(企业)和中介服务业标兵的企业予以表彰和奖励。
  2.扶持和支持中介服务组织(企业)开展对外合作和交流。对合作引进国内外知名中介服务组织(企业)的单位,给予一定资助;对中介服务组织(企业)经营者的短期教育和培训给予一定补助。
  (十二)鼓励信息服务业企业入驻楼宇。
  1.鼓励企业自主创新。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信息服务业研发项目及技术含量高、市场前景好的信息服务业产业化项目给予资助;对促进我市信息服务与软件业发展的关键或共性技术研究、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给予资助。
  2.对通过软件能力成熟度模型集成(CMMI)三级、四级、五级评估的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60万元、100万元的奖励。对通过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3级、2级、1级的企业分别给予3万元、5万元、10万元的奖励。
  3.高层次留学人员带软件技术成果、项目来杭实施转化或从事通信、软件、集成电路设计、电子商务、即时通讯、搜索引擎、网络游戏产业技术项目研究开发的,重点项目最高给予100万元的资助,优秀项目最高给予50万元的资助,启动项目最高给予20万元的资助。
  四、申报程序
  (一)符合享受上述税收扶持政策条件的企业,应按现行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部门申报办理;符合享受上述财政扶持政策条件的企业,除另有规定外,应按现行有关规定向企业所在地的相关职能部门和财政部门申报办理。
  (二)除另有规定外,资助奖励资金按现有财政体制分成比例承担。
  本意见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二○○九年九月十一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