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政办函[2009]314号颁布时间:2009-09-14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杭州市服务业统计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市级部门服务业统计职责分工
二○○九年九月十四日
杭州市服务业统计工作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服务业统计工作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09〕32号)和《中共杭州市委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服务业优先”发展战略进一步加快现代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市委〔2009〕12号)文件精神,促进全市服务业统计工作规范有序开展,确保我市服务业统计数据准确、及时、完整,为各级党委政府实施宏观管理和制订规划提供决策参考依据,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规范服务业统计调查体系和实施办法,及时掌握我市服务业特别是服务业十大重点产业发展的规模、结构、效益、地区及行业分布等情况,提升统计监测、科学管理和决策水平,为我市大力实施“服务业优先”战略、加快建设服务业强市提供优质高效的统计服务,促进我市服务业又好又快发展。
二、工作原则
(一)整体设计。全市服务业统计工作,由市统计局牵头,在《杭州市服务业统计工作实施方案》指导下统一实施。
(二)统一平台。全市各单位服务业统计套表(含财务统计)数据的采集、审核、汇总、上报工作,均统一在市统计局数据采集平台上进行。
(三)条块结合。全市各级统计部门和各级行业主管部门协同组织实施我市服务业统计工作。
(四)分工负责。市各行业主管部门各司其职,做好全市服务业统计套表(含财务统计)数据整理和业务统计调查工作,确保上报数据准确、及时、完整。
(五)统筹协调。由市统计局或市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召集市级有关部门进行专题协调,研究解决服务业统计工作中的重要问题,指导、督促、推动服务业统计工作。
三、实施办法
(一)服务业统计范围及调查对象。
服务业统计范围包括以下15个门类:(1)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2)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3)批发和零售业;(4)住宿和餐饮业;(5)金融业;(6)房地产业;(7)租赁和商务服务业;(8)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9)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10)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11)教育;(12)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13)文化、体育和娱乐业;(14)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15)国际组织。
调查对象为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服务业活动的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其他组织机构(以上调查对象均包括在杭中央、省、部属单位)和个体经营户。
(二)统计的内容与方法。
1.调查内容:能够反映全市服务业行业布局、所有制结构和地区分布情况的所有内容,包括单位基本属性、人员状况、财务经营、能源消费、投资、劳动工资等情况以及服务业十大重点产业相关业务资料。
2.调查方法:采用全面调查与抽样调查相结合的调查方法。根据被调查行业的实际情况,将被调查单位划分为亿元以上重点企业、限额以上和限额以下单位、个体经营户等类型。对亿元以上重点企业和限额以上单位采用全面调查方法,并实行网上直报;对限额以下单位及个体经营户采用抽样调查方法。
(三)调查频率和上报时间。
1.亿元以上重点企业实行月报制度,每月15日前上报(与定报和年报重复的报告期免报)。
2.限额以上单位服务业统计套表(除财务统计)按照调查表的种类和调查频率组织实施。
3.限额以上单位服务业财务统计调查报表实行定报和年报制度。定报报告期为1—2月、1—5月、1—8月和1—11月,报送时间分别为3月、6月、9月、12月的18日前;年报报告期为1—12月,报送时间为次年2月18日前。服务业财务统计调查从2009年1—11月报告期开始试行,2010年开始正式实施。
4.限额以下单位和个体经营户服务业抽样调查实行定报制度。报告期为1—2月、1—5月、1—8月和1—11月,报送时间分别为3月、6月、9月、12月的18日前。抽样调查从2009年1—11月报告期开始试行,2010年开始正式实施。
5.市、区(县、市)两级有关部门的业务报表,在上报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同时,按规定抄送同级统计部门。
(四)工作职责。
1.统计部门:
(1)市统计局负责全市服务业统计调查的组织协调和业务指导工作,制订全市服务业统计套表(含财务统计)和抽样调查制度,指导市级相关部门开展统计业务培训工作,编制统一的数据处理程序,审核、汇总、评估、核算和发布全市服务业和十大重点产业统计数据。
(2)各区、县(市)统计局负责指导同级相关部门开展服务业统计套表(含财务统计)的业务培训、调查、数据质量评估等工作;负责除部门牵头以外的限额以上单位服务业统计套表(含财务统计)的统计调查和所有限额以下单位及个体经营户的抽样调查工作,审核、汇总、上报本地区服务业统计报表;负责亿元以上重点企业的统计调查工作。
2.行业部门:
(1)市级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对下级部门的统计业务指导和统计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组织实施所牵头限额以上单位(包括在杭的中央、省、部属单位)的服务业统计套表(含财务统计)的统计调查,做好单位名录库的维护、数据审核、评估分析和上报等工作;做好本部门业务统计工作,并按规定及时将统计报表抄报市统计局。
(2)各区、县(市)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市各行业主管部门下达的服务业限额以上单位[含本区、县(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中央、省、部属单位]名录库的维护、服务业统计套表(含财务统计)被调查单位统计人员的业务培训以及报表的布置、收集、审核和上报工作;做好本部门业务统计工作,并按规定向同级统计部门抄送统计业务报表。
四、工作要求
服务业统计调查工作涉及范围广、调查难度大、业务要求高,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密切配合,齐心协力,共同做好统计调查工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要加强对服务业统计工作的领导,把建立健全服务业统计工作机制、制订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纳入重要议事日程,认真组织开展本地、本部门服务业统计工作。
(二)做好统计保障。各区、县(市)要加强服务业统计力量。各部门要明确分管领导、职能处(室),选配骨干力量,认真做好服务业统计工作。开展服务业统计所需经费要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确保服务业统计工作的顺利实施。
(三)夯实统计基础。由统计部门牵头,人事、民政、工商、税务、质监、信息办等部门配合,共同做好服务业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体经营户名录库的建立健全工作;要加强统计业务培训,提高统计人员业务素质和工作水平;要加强统计台账的规范化建设,做到数出有据,保证源头数据质量。
(四)严格依法统计。各级统计部门、市直属各单位要建立数据质量控制和分级责任制,建立健全各项数据质量管理制度和办法,抓好本地、本部门统计数据质量的评估、检查工作。要广泛开展统计法制宣传,营造依法、诚信统计的良好氛围。要严肃查处统计违法行为,切实维护统计工作的严肃性,确保统计数据质量。
(五)规范数据使用。服务业主要统计数据实行下管一级制度,各地、各部门服务业主要数据须按规定经市统计局核准后方可对外发布使用。
(六)强化目标考核。为确保我市服务业统计工作顺利开展,市政府将服务业统计工作纳入有关部门年度工作目标任务考核;市统计局对各区、县(市)统计局,以及市级有关部门对各区、县(市)相应的部门都要制订相应的考核办法,建立服务业统计工作考核制度。
附件:市级部门服务业统计职责分工
一、共性任务:
1.负责组织实施本部门业务统计调查工作,做好相关业务指导、检查和数据质量评估工作,并按规定向统计部门抄报本部门主要业务统计报表。
涉及部门:市委宣传部,市发改委、金融办、信息办、贸易局、旅委、建委、房管局、民政局、工商局、科技局、外经贸局、教育局、交通局、文广新闻出版局、卫生局、邮政局、财政局、国税局、质监局、司法局、体育局、环保局、劳动保障局、公安局、城管办、西博办。
2.提供本部门登记、批准的服务业单位和个体户名录库资料,做好全市服务业单位和个体户名录库的维护工作。
涉及部门:市信息办、工商局、财政局、国税局、质监局、统计局、人事局、司法局、民政局。
二、个性任务:
1.市统计局:负责全市服务业统计工作的组织和综合协调,建立健全服务业统计套表(含财务统计)和抽样调查制度,开发全市服务业统计调查数据处理平台,牵头做好服务业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名录库工作,开展有关业务培训,指导基础台账建设,检查、评估各区、县(市)和市级有关部门统计调查工作和数据质量,查处统计违法行为;组织实施除主管部门牵头以外其他有关行业的服务业统计套表(含财务统计)统计调查和所有行业的限额以下单位及个体户的抽样调查工作;组织实施亿元以上重点企业的服务业统计调查工作;核算全市服务业和十大重点产业增加值,监测和分析全市服务业发展情况。
2.市发改委(市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与市统计局共同负责全市服务业统计工作的组织和综合协调,负责实施对各区、县(市)和市级部门服务业发展考核工作;市现代物流发展办公室牵头会同市交通局、贸易局等部门做好现代物流产业限额以上单位统计调查和数据质量审核评估工作。负责全市物流业务统计调查,做好相关业务指导、检查和数据质量评估工作;市楼宇(总部)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楼宇指数的统计调查、业务检查与指导、数据评估及上报工作。
3.市委宣传部(市文化创意产业办公室):会同市文广新闻出版局、信息办、科技局等部门做好文化创意产业限额以上单位统计调查和数据质量审核评估及上报工作;负责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指数有关指标数据的调查、收集、审核和评估工作;负责全市动漫产业的统计调查、业务检查与指导、数据评估及上报工作。
4.市金融办:负责全市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其他金融业等金融产业单位的名录库维护,被调查单位服务业统计套表(含财务统计)的布置和培训、数据质量的审核评估和上报工作。
5.市信息办:负责全市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软件业等信息服务与软件产业限额以上单位的名录库维护,被调查单位服务业统计套表(含财务统计)的布置和培训、数据质量的审核评估和上报工作;组织实施我市服务外包和软件业产业统计调查,做好全市服务外包和软件业产业统计业务指导、检查和数据质量审核评估工作。
6.市贸易局:组织实施商业特色街的统计调查工作;做好相关业务指导、检查和数据质量审核评估工作。
7.市旅委:根据《大旅游产业测算制度》,完成大旅游产业调查统计任务;组织实施全市十大特色潜力行业统计调查,做好相关业务指导、检查和数据质量审核评估工作。
8.市建委:会同市房管局等部门做好全市房地产业限额以上单位统计调查和数据质量审核评估及上报工作;做好全市房地产的物业管理、房地产中介、其他房地产等房地产业限额以上单位的名录库维护,被调查单位服务业统计套表(含财务统计)的布置和培训、数据质量的审核评估和上报工作。
9.市房管局:负责全市房地产物业管理、房地产中介、其他房地产等房地产业的名录库维护,被调查单位服务业统计套表(含财务统计)的布置和培训、数据质量的审核评估和上报工作。
10.市民政局:根据《社区服务业测算制度》,完成社区服务业统计调查和数据质量审核评估及上报工作;负责全市社会福利业限额以上单位的名录库维护,被调查单位服务业统计套表(含财务统计)的布置和培训、数据质量的审核评估和上报工作。
11.市工商局:负责全市法律服务、咨询与调查、广告、知识产权服务、职业中介服务等中介产业的限额以上单位的名录库维护,被调查单位服务业统计套表(含财务统计)的布置和培训、数据质量的审核评估和上报工作。
12.市科技局:负责全市科学研究、技术服务等科技服务业限额以上单位的名录库维护,被调查单位服务业统计套表(含财务统计)的布置和培训、数据质量的审核评估和上报工作。
13.市外经贸局(市服务外包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组织实施全市服务外包统计工作,并做好全市服务离岸外包的业务指导、检查和数据质量评估及上报工作。
14.市教育局:负责全市教育行业限额以上单位的名录库维护,被调查单位服务业统计套表(含财务统计)的布置和培训、数据质量的审核评估和上报工作。
15.市交通局:负责全市交通运输行业限额以上单位的名录库维护,被调查单位服务业统计套表(含财务统计)的布置和培训、数据质量的审核评估和上报工作。
16.市文广新闻出版局:负责全市新闻出版业、广播电视电影和音像业、文化艺术行业限额以上单位的名录库维护,被调查单位服务业统计套表(含财务统计)的布置和培训、数据质量的审核评估和上报工作。
17.市卫生局:负责全市卫生行业限额以上单位的名录库维护,被调查单位服务业统计套表(含财务统计)的布置和培训、数据质量的审核评估和上报工作。
18.市邮政局:负责全市邮政行业限额以上单位的名录库维护,被调查单位服务业统计套表(含财务统计)的布置和培训、数据质量的审核评估和上报工作。
19.市民族宗教局:负责全市宗教组织行业限额以上单位的的名录库维护,被调查单位服务业统计套表(含财务统计)的布置和培训、数据质量的审核评估和上报工作。
20.市财政局(地税):向统计部门抄报财政总决算、部门决算报表和预算外资金收支情况表、地税税收会计统计报表。
21.市国税局:向统计部门抄报国税税收会计统计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