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国家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印发《江苏省出口退税退调库操作办法》的通知
苏财税[2004]36号颁布时间:2004-04-29
2004年4月29日 苏财税[2004]36号
各省辖市及常熟市财政局、国税局、苏州工业园区国税局、地税局,省国税局直属分
局,张家港保税区国税局,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营业管理部、江苏省各市中心支行、常
熟市支行:
为确保出口退税机制改革的顺利实施,省财政厅、省国税局、中国人民银行南京
分行共同制订了《江苏省出口退税退调库操作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可在此办法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制订具体的操作办法。
附件:江苏省出口退税退调库操作办法
出口退税机制改革是一项重大的体制改革和管理制度创新,关系外贸和国民经济
发展全局。为加强财政、国税、人民银行三部门间的配合,及时掌握出口退税进度,
做好资金安排和调度,确保出口退税改革的顺利实施,根据《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
国家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转达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
关于出口退税机制改革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苏财传发[2003]
19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出口退税(含免抵调库,下同)审批。出口退税审批仍按现行规定,由省辖
市市级(含市级)以上国税机关负责审批。
二、出口退税退调库级次审核认定。出口企业出口退税退调库级次(地方25%
部分)由财政部门负责审核认定。负责输出口退税退付和“免抵”调库手续的国税机
关应将截止2003年12月31日已在本辖区内办理出口退税登记的企业情况(附
表1)在收到本办法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供给同级财政部门;2004年1月1日
后新批准成立的出口企业,应在受理出口企业退税登记后次月2日前将上月新登记的
出口企业情况(格式同附表1)提供给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在收到企业情况材料
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审核认定的应由本级财政退付的出口企业名单通知负责办理出
口退税退付和“免抵”调库手续的国税机关,并抄送同级人民银行(国库部门)。地
方各级财政部门只能认定由本级或下级财政负担的出口企业退税退调库级次,下级财
政部门对企业退税退调库级次有异议的,可向上级财政部门申请复议。
三、出口退税指标分配与通知。省及省辖市级国税机关应及时将上级国税机关下
达的出口退税指标进行分配,并于发文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抄送同级及下一级财政部
门、人民银行(国库部门)(附表2)
四、出口退税年度预算及预算调整。负责办理出口退税退付和“免抵”调库手续
的国税机关将预计的年度出口退税计划通知财政部门,财政部门据此编制年度财政收
支预算中的出口退税预算;年度预算执行过程,出口退税实际执行情况与年初预算有
较大偏差时,负责办理出口退税退付和“免抵”调库手续的国税机关要及时通知同级
财政部门,财政部门据此做好预算调整工作。
五、出口退税退付资金的安排与调度。财政部门根据全年出口退税预算,在收到
国税部门提供的出口退税指标后,积极安排好退付资金。国税部门每月月初5日前将
预计本月退付的出口退税总额通知同级财政部门,以便财政部门做好资金安排与调度;
当本级累计已办理的出口退税(含免抵)超过本地出口退税基数后,办理出口退税退
付手续的国税机关应将本批拟退付的出口退税情况在开具“税收收入退还书”前以汇
总方式通知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应确保本级财政退付资金足额到位,并将资金到
位情况反馈同级国税部门,国税部门据此及时开具“税收收入退还书”。
六、出口退税“税收收入退还书”、“‘免、抵’税调库通知书”开具。各级国
税机关中负责具体办理出口退税退付和“免抵”调库手续的部门仍维持现有管理模式
不变。国税机关应据财政部门审核认定的出口退税退调库级次开具出口退税和“生产
企业自营出口‘免抵’税调库通知书”,不得混淆退调库级次。各级国税部门应在出
口退税指标内开具“税收收入退还书”和“生产企业自营出口‘免抵’税调库通知书”,
不得超指标办理退税、调库。
七、人民银行(国库部门)审核办理。办理出口退税退付和“免抵”调库手续的
国税机关应将预留印鉴送同级人民银行(国库部门)备案查验。人民银行(国库部门)
在办理出口退税退付和“免抵”调库手续时,应加强审核,尤其是对“税收收入退还
书”收入退付级次的审核,审核无误后办理退库、调库事项,并将盖章后的“税收收
入退还书”、“‘免抵’税调库通知书”回执退还国税机关。对不符规定的退库、调
库,人民银行(国库部门)应拒绝办理并退回有关国税部门重新办理。
八、出口退税退付和调库情况反馈。各级国税机关负责办理出口退税退付和“免
抵”调库手续的部门应在收到国库退还的回执后的当日或次日将出口退税退付和调库
办理情况反馈出口退税审批部门。
九、月报制度。人民银行(国库部门)应随月报将当月及累计的本级和本辖区内
出口退税退付调库情况报表分送同级财政部门和国税部门;国税部门应于次月7日前
将上月及累计至上月的本级和本辖区内出口退税审批、执行情况报表送同级财政部门
(附表3-5)。
十、争议审定。办理出口退税退付和“免抵”调库手续的国税机关应在每年清算
结束后,将本辖区出口企业的分户清算资料及相关统计报表提供给同级财政部门。财
政部门对企业出口退税有异议的,可向国税部门提出复核申请,国税部门应及时提供
相关资料并予以回复,国税、财政部门意见不一致的,由上一级国税、财政部门共同
审定。
十一、2003年12月31日前累计欠退税处理。国税机关应及时将本级及本
辖区累欠退税及累欠调库(老帐)数(附表6)通知同级财政部门。国家下达退付指
标后,国税部门应比照本通知有关规定,及时将指标分配和实际退付等情况通报同级
财政部门、人民银行(国库部门)。欠退税款就地全额从中央国库库款中退付。国税
机关办理退库时应按苏财传发[2003]19号文件规定,在“收入退还书”上加
盖“以前年度增值税退税”、“以前年度消费税退税”戳记。
十二、本办法从2004年1月1日起执行。
附表1:本级出口退税级次审核认定表(略)
附表2: 年第 批出口退税指标分配情况表(略)
附表3:免抵退税款(新帐)执行情况表(略)
附表4:出口货物退增值税(新帐)执行情况表(略)
附表5:免抵税款(新帐)执行情况表(略)
附表6:至2003年底出口退税(老帐)累计欠退、欠调情况统计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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