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监察厅关于开展2003年省级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及政府性基金“收支两条线”专项检查的通知
苏财综[2004]83号颁布时间:2004-07-02
2004年7月2日 苏财综[2004]83号
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管理,全面落实中央、省关于实行
“收支两条线”的各项规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深化收支两条线改
革进一步加强财政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93号)和财政部《关于
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年度稽查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2]
38号)以及财政部、监察部《关于开展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及政府性基
金收支两条线专项检查的通知》(财综[2003]12号)有关规定,省财政厅、
监察厅决定在省级部门和单位开展行政事业性收费及政府性基金“收支两条线”专项
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的主要内容
检查内容的时间范围为2003年1-12月,重要的问题可追溯到以前年度和延
伸检查相关单位。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
1.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是否按规定程序报经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或省价格和财
政部门批准;
2.部门和单位有无擅自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现象;
3.部门和单位有无继续征收或变换名称征收国务院、省政府已明令公布取消的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现象;
4.部门和单位是否执行国家已明令降低的收费标准;
5.部门和单位有无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现象;
6.部门和单位有无超过规定期限征收行政事业性收费现象;
7.部门和单位有无擅自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或改变征收对
象现象;
8.检查组认为需要检查的其他内容。
(二)政府性基金
1.政府性基金项目是否报经国务院或其财政部门批准;
2.部门和单位有无擅自将政府性基金转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现象;
3.部门和单位有无继续征收或变换名称征收国务院已明令公布取消的政府性基
金项目现象;
4.部门和单位是否执行国家已明令降低的征收标准;
5.部门和单位有无擅自提高征收标准现象;
6.部门和单位有无超过规定期限征收政府性基金现象;
7.部门和单位有无擅自设立政府性基金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或改变征收对象现
象;
8.检查组认为需要检查的其他内容。
(三)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收支管理
1.部门和单位是否按照规定由部门和单位财务统一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
性基金收入和支出;
2.部门和单位是否按照规定及时、足额地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缴入
财政专户或国库;
3.部门和单位是否按照规定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收支纳入部门或单
位预算和决算的编制范围;
4.部门和单位是否按照批复的部门预算安排和使用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
金;
5.检查组认为需要检查的涉及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收支管理的其他事
项。
(四)检查收费许可证及财政票据的管理
1.征收行政事业性收费是否按规定办理《收费许可证》;
2.是否按规定购领、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监)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
基金票据;
3.票据管理是否有专人负责;
4.向财政部门申领、缴销票据以及内部领用、缴验票据记录是否齐全;
5.是否按规定的范围使用票据,有无转让、买卖、代开、伪造、遗失票据现象;
6.检查组认为需要检查的其他内容。
二、检查的步骤
检查从7月10日开始,8月底前结束。
(一)自查阶段。2004年7月10日至7月31日由省级各部门和单位对本
级及二级和三级核算单位按照本通知规定的检查内容进行自查。自查结束后,各部门
和单位应于2004年7月31日前填报《省级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及政府性
基金“收支两条线”自查基本情况表》(见附件2),主管部门汇总《省级部门和单
位行政事业性收费及政府性基金“收支两条线”自查自纠情况表》(见附件3),一
并报送省财政厅综合处和分管业务处各一份。
(二)重点抽查阶段。2004年8月1日-8月31日,省财政厅会同省监察厅
根据省级部门和单位自查情况,选择部分省级部门和单位组织专业检查人员进行重点
抽查。
三、对检查中发现问题的处理办法
各部门和单位在自查阶段对自查出来的问题,能够认真纠正的,可以酌情从轻处
理或免予处理;对不认真自查自纠,敷衍了事甚至顶风违纪的,抽查中查出的各种违
纪问题,将严格按照国家及省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一)对在检查中查出的单位违纪资金按照省财政厅、省监察厅等部门联合制定
的《关于印发〈江苏省预算外资金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检查违规违纪问题处理暂行规
定〉的通知》(苏财综[1999]247号)和《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行政
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年度稽查暂行办法〉的通知》(苏财综[2003]108
号)进行处理。
(二)对检查中查出的违纪违规行为,除对违纪金额进行处理外,还应对负有直
接责任的主管领导和其他直接责任者,依照国务院第281令颁布的《违反行政事业
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进行处理。
四、检查的要求
开展省级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及政府性基金专项检查,对于加强行政事业
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管理,制止各种乱收费,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
规范政府收入分配秩序,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问题,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具有十
分重要的意义。省级各部门和单位要高度重视此项检查工作,按照本通知规定的要求,
认真做好本部门和单位有关自查情况的汇总和报送工作,并主动配合检查组开展检查
工作。
附件1:省级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及政府性基金“收支两条线”专项检查与处
理文件依据
一、中共中央、国务院文件
(一)《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
(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
决定》(中发[1997]14号)
(三)国务院《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
暂行规定》(国务院第281号令)
(四)《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监察部、财政部、国家计委、
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关于1999年落实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
规定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1999]21号)
(五)《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进一步加强财政管理
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93号)
(六)中共中央、国务院其他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文件
二、财政部等有关部门文件
(一)《关于加强政府性基金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综字[2000]22号)
(二)《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规定〉的通知》(财
综字[1998]140号)
(三)财政部、监察部、国家计委、审计署、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行政事
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财综字
[1999]87号)
(四)财政部、监察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外资金银
行帐户管理的规定〉的通知》(财综字[1999]88号)
(五)《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年度稽查暂行办法〉的
通知》(财综[2002]38号)
(六)财政部、监察部《关于开展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及政府性基金
收支两条线专项检查的通知》(财综[2003]12号)
(七)财政部等部门其他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文件
三、省政府及省财政厅等有关部门文件
(一)省政府关于印发《预算外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苏政发[1997]
66号)
(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预算外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苏政
办发[1997]132号)
(三)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收费票据管理操作规程(暂行)的通知》
(苏财综[2001]43号)
(四)《江苏省财政厅关于规范省级单位收费票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苏财
综[2001]55号)
(五)省财政厅、省监察厅、省物价局、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关于印发〈江
苏省预算外资金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检查违规违纪问题处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苏
财综[1999]247号)
(六)省政府及省财政厅等有关部门其他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文件
附件:2、省级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及政府性基金“收支两条线”自查基本情
况表(略)
3、省级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及政府性基金“收支两条线”自查自纠情
况表(略)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