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江苏省计划与经济委员会、江苏省财政厅、国家外汇管理局江苏分局、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南京海关关于转发国家七部委《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联合年检实施方案的通知》的通知
苏经贸资字第90号颁布时间:1999-02-02
1999年2月2日 苏经贸资字第90号
现将国家七部委[1998]外经贸资发第938号“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
实行联合年检实施方案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并就有关工作要
求通知如下:
一、根据国家七部委[1998]外经贸资发第938号《关于对外商投资
企业实行联合年检实施方案的通知》的要求,江苏省各级政府和国家部委派驻地
方的各有关部门对截止到1998年度依法批准并登记注册的外商投资企业(包
括台港澳侨投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出资、生产经营、财务、税务、外汇、
进出口等方面的情况实行联合年检,联合年检工作的时间为99年1月1日到5
月31日。
二、1999年实施联合年检的部门包括外经委、工商局、经委(计经委)、
财政(包括财政厅、局、财政专员办)、外汇、国税、地税、海关。各地联合年
检部门应按照规定的职权范围和要求开展工作。江苏省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
全省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协调工作。
三、为方便企业的申报和部门之间的协调,各地应创造条件采取联合办公的
形式开展联合年检工作。联合办公费用由地方财政解决。
四、各地联合年检部门要严格依法办事,不得随意增加审查内容,不得擅自
提高或降低审查标准。要加强对中介机构和企业的监督、管理,保证年检资产的
准确性。
五、各级政府应加强对联合年检工作的领导和协调。省级联合年检部门将在
年检过程中,对各地年检工作进行检查或抽查。
六、加强联合年检信息的处理与管理,逐步建立信息网络,实现信息共享。
附:1、国家七部委文件(略)
2、省有关部门联系办法(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