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城乡个体工商户税收征收管理办法》的决定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07号颁布时间:1997-12-15
1997年12月15日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07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城乡个体工商户税收征收管理办法>的
决定》已于1997年11月27日经省人民政府第10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予发布。
省长郑斯林
一、第三十三条第四项修改为:“对抗税者,责令其限期照章补缴税款和处
以所抗税款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对组织、煽动、唆使、包庇抗税行为者,可
视情节轻重,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第三十六条修改为:“个体工商户与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
须先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滞纳金,然后可以在收到税务机关填
发的缴款凭证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上一级税务机关应当
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申请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
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税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
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