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乡镇企业改革的意见(节选)
苏发[1997]19号颁布时间:1997-11-03
1997年11月3日 苏发[1997]19号
五、明确有关政策,抓好配套改革和服务
为确保改革工作的顺利进行,需要明确有关政策,努力搞好配套改革和服务
工作,使乡镇企业的改革健康有序地推进。
(一)关于资产评估问题。乡镇企业的资产评估工作应以确认企业资产的价
值量、保证资产所有者、经营者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为目的,遵循真实性、科学
性和可行性的原则,参照国家已规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进行。评估中要做到规
范、科学和有制度保证。防止低评、漏评或多评,资产评估报告书,经资产所有
者和主要债权人认可后,企业才能按评估的资产价值量进行帐务调整。乡镇企业
主管部门和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部门要加强对资产评估人员和评估机构的资格管理。
对资产评估机构的人员要加强培训和业务交流,不断提高评估水平。
(二)关于产权界定问题。乡镇企业产权界定应在明确资产权属的基础上进
行。按照《乡镇企业法》和《江苏省农村集体资产权属界定暂行规定》等有关法
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坚持"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的原则,对企业资产要根
据原始资本金投入和劳动创造形成资产的实际情况,明确其产权归属。对那些既
难以划清投资主体,又没有相应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的资产,要充分考虑企业
性质、原始资本、劳动积累、政策优惠等资产形成过程中的因素,坚持实事求是、
公平公正、平等协商的原则来合理确定。
(三)关于存量净资产折股量化到个人的问题。从企业存量净资产中划出一
部分量化到职工,只是作为分红的依据,不能抽走,持有者因个人原因离开企业
即视为自动放弃股权,职工对量化部分按照一定比例进行配股,这种做法应当允
许。用于量化到职工个人的企业净资产大中型企业一般不超过净资产总额的30
%,小企业不超过50%。实行资产量化,不得把集体资产平调、分掉,不得化
为私有,不得设置干股,以权谋股。
(四)关于企业债权债务和资产剥离问题。对改制企业的债权债务,要妥善
加以落实。对不良债权债务,要认真审查,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逐步加以消化。
企业的内部职工生活用房、教育、卫生及其他公共福利性设施等非生产经营性资
产可予剥离。改制前企业承担的退休人员和职工医疗费、退休养者金及社会保险
等,改制时可从净资产中一次性予以剥离。
(六)关于改制企业回收资金的管理问题。乡镇企业集体资产,包括乡村集
体股及所收红利,集体企业拍卖收回的资金,承包费和租赁费等,应由乡村集体
经济组织代表社区农民加强管理和监督,并确保只能用于发展优势产业、扩大再
生产,不得化为私有,不得用于非生产性开支,也不得登记为国有资产,不得变
为乡镇政府所有、弥补乡镇财政开支。
(七)关于改制企业继续享受有关政策问题。股份合作制企业是一种独立的
企业组织形式。完成改制或新设立的股份合作制企业,符合条件、手续齐全的,
工商管理部门应该专设"股份合作制"企业类型栏目,允许其变更登记,而不能作
为个体、私营企业登记。乡镇企业改制为股份合作制企业后,其财务及统计资料
的上报渠道不变,按《乡镇企业法》享受的优惠政策不变,合理负担的各类"规费"
上缴渠道不变。乡镇企业中的民政福利企业及校办企业改制后,仍符合原规定条
件的,原享受的优惠政策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