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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国家税务局

甘国税函发〔2008〕74号颁布时间:2008-03-03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开发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7年度税务师事务所及注册税务师年检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8〕117号)转发你们,为了认真贯彻落实《通知》精神,实现行业监管工作的重点转移,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以下意见,望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
        全国注册税务师管理工作会议上提出:实现行业监管的“两个转移”,即监管的重点向执业质量转移;监管的重心向基层转移。开展对税务师事务所及注册税务师进行年检,是基层税务机关贯彻落实总局提出的“两个转移”,保证注册税务师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提高执业水平,规范对事务所管理的一项重要手段和有效措施,此项工作由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负责组织实施。市县两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要加强组织领导与协调配合,对税务师事务所上报的年检材料,严格按照总局规定的年检内容、处理标准和年检程序逐项进行审核,确保年检工作有序开展。
        二、年检对象、时间和期限
        (一)年检对象:经批准成立的事务所及分所和执业注册税务师。
        (二)年检时间:2008年2月11日至5月31日。
        (三)年检年度:2007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三、年检方式与程序
        (一)注册税务师和事务所从文到之日起至2008年3月20日为自查阶段,自查按照总局年检的内容与标准进行,自查结束后,按年检要求于2008年3月25日前将年检材料报送所在地县(区)国税局。
        (二)市、县两级国税、地税机关审核。为做好年检报送材料的传递和汇总,要求事务所报送的材料,首先报送到县(区)国家税务局审核,县(区)国税局审核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后于2008年4月1日前传递到县(区)地方税务局审核;县(区)地税局审核并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后于2008年4月8日前上报到市(州)地税局审核;市(州)地税局审核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后于2008年4月15日前传递到市(州)国家税务局审核;市(州)国税局审核并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后将年检材料汇总后于2008年4月25日前报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
        (三)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组织检查(从2008年4月25日至5月31日)对市(州)上报的年检材料进行复查, 并根据需要对税务师事务所进行实地抽查。并将年检结果在有关报刊及行业网站进行公告。同时以文件形式发送到相关地、县级税务机关和事务所。
        (四)为了防止税务师事务所上报的年检材料及证书原件遗失遗漏,各级国、地税务机关在材料移交报送时要办理交接手续,交接人要清点签字。
        (五)2008年成立的税务师事务所不参加此次年检。




                                                  二○○八年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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