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甘肃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之间相互提供贷款担保发生担保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甘国税函发[2008]23号颁布时间:2008-01-17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开发区国家税务局,矿区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之间互相提供贷款担保发生担保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127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