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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应税范围和税额标准的通知

甘政发[2007]80号颁布时间:2007-09-25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加强土地管理,合理利用土地,调节土地级差收入,提高土地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83号),省政府决定,对全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应税范围和税额标准进行调整。现通知如下:
  一、全省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外籍个人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应税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应依法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按照城镇土地使用税同级地段内资企业适用的税额标准执行。
  二、在新的《甘肃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修订出台前,执行暂定税额标准(见附件)。
  三、暂定税额标准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的通知》(甘政办发[2004]4号)中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按本通知执行。

附件:甘肃省城镇土地使用税暂定税额标准表

类别
地      
土地等级
税额标准
(元/平方米)
兰州市城关区, 七里河区
一级
6
二级
5
三级
4
四级
3
兰州市西固区, 安宁区, 天水市
秦城区、麦积区,白银市白银区、
金昌市金川区,嘉峪关市
二级
5
三级
4
四级
3
五级
2
兰州市红古区,白银市平川区,
酒泉市肃州区,张掖市甘州区,
武威市凉州区,平凉市崆峒区,
庆阳市西峰区,定西市安定区,
陇南市武都区,临夏州临夏市
三级
4
四级
3
五级
2
六级
1.6
甘南州合作市,酒泉玉门市、敦煌市(包括七里镇)
四级
3
五级
2
六级
1.6
县城
县城
七级
1.2
八级
1
镇及
工矿
建制镇、工矿区(甘肃矿区)
九级
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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