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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铬盐和松节油及其粗制品出口退税的通知》

甘国税函发[2007]145号颁布时间:2007-04-11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开发区国家税务局、矿区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铬盐和松节油及其粗制品出口退税的通知》(财税[2007]3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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