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12月19日 甘地税三[2000]114号
各地、州、市税务局、矿区税务局:
现将农业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财政部、对外贸易经
济合作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印发〈关于扶持农
业产业化经营重点龙头企业的意见〉》的通知(农经发[2000]8号)转发给你
们,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重点龙头企业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业产品初加工业取得的所得免征企
业所得税的审批,应严格按照甘肃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国
有农垦等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甘地税三[1998]013号)文件的有
关补充规定执行。
二、重点龙头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在企业所
得税审核程序及权限,按照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印发《
企业技术
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办》的通知(甘地税三[1999]042号)文件补充规定执
行。
三、符合技术改造项目国产设备投资政策的重点龙头企业,应按照甘地税三[2
000]008号管理办法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核审批手续。
四、符合享受减免税优惠政策的重点龙头企业,严格按照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
印发《甘肃省地方税务局申请审批减免税规定》的通知(甘地税[1997]046
号)规定的程序办理减免税审批手续,未经税务机关审批的一律不得享受减免税优惠
政策。
附件:
农业部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财政部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
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印发《关于扶持农业产业化
经营重点龙头企业的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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