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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甘地税三[2000]098号颁布时间:2000-10-31

     2000年10月31日 甘地税三[2000]098号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矿区税务局,省司法厅: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 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49号)转发给你们,并根据此通知第十条的 要求,就有关征管及具体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税务登记。我省境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规定建立的个人独资和 合伙性质的律师事务所,凡税务登记证中未明确其个人独资和合伙性质的,必须于2 000年12月底前办理税务变更手续。新成立的律师事务所凡属个人独资和合伙的 在申请税务登记时必须明确其独资和合伙的性质。   二、个人独资和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投资者的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具体政策 和纳税申报等征收问题均按《甘肃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 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甘地税 三[2000]096号)的要求办理。   三、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律师事务所支付给雇员和兼职律师的所得应纳的“工资、 薪金”项目的个人所得税应由律师事务所负责代扣代缴;律师以个人名义再聘请其他 人员为其工作而支付的报酬,由律师个人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代扣税款后交由在职 的律师事务所代为缴入国库。   律师事务所应主动与当地县(市、区)级地税务机关联系,按照有关规定签订个 人所得税代扣代缴责任书。明确责任和代扣范围做好代缴工作。   四、办案费用的扣除标准。凡按规定的比例对收入分成,律师事务所不负担律师 办案支出费用的,在计算律师全部“工资、薪金所得”时可按律师当月分成收入的2 0%扣除办案费用(办案经费由律师事务所负担的除外)。办理个别特殊案件支出的 费用较大确需提高扣除比例的,由律师申请。经任职的律师事务所证实并出具书面材 料后报省地税局审定。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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