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9月26日 甘地税三[2000]084号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矿区税务局,省级有关部门: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
0]84号)转发给你们,并就需要报经税务机关审核审批项目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第十五条中关于向关联企业支付管理费的审批;第二十六条中关于机器设备
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审批;第四十条中关于纳税人因行业特点等特殊
原因确实需要提高广告费扣除比例的审批,均由纳税人提出正式书面申请,报地、州、
市地税务局加注意见并逐级上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批后执行。
二、第二十三条第三款中关于固定资产发生永久性损害后,需要调整固定资产价
值的审批,由纳税人提出正式书面申请,报省地税务局审批后执行。
三、第十二条中关于改变成本计算方法、间接成本分配方法、存货计价方法的审
批,由纳税人提出正式局面申请,报地、州、市地税局审批后执行。
四、第五十九条中关于“本办法未规定的事项,按有关规定执行”,其中:
1、企业亏损的确认及弥补的审批,按照《
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
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甘地税
[1998]029号)的规定执行;
2、纳税人财产损失的审批,按照《
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印发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甘地税三[1998]
006号)的规定执行;
3、企业汇总(合并)纳税的审批,按照《
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
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所得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的通知》甘地税三
[1998]065号)的规定执行;
4、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的审批,按照《
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
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的通知》(甘地税
三[1999]024号)的规定执行;
5、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的审批,按照《
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
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甘地税三
[1999]024号)的规定执行;
除上述一至四项外,其他需审核的项目,均由纳税人在办理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
清缴申报及受理确认时,由县(市、区)级地税局审核。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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