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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甘地税三[2000]084号颁布时间:2000-09-26

     2000年9月26日 甘地税三[2000]084号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矿区税务局,省级有关部门: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 0]84号)转发给你们,并就需要报经税务机关审核审批项目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第十五条中关于向关联企业支付管理费的审批;第二十六条中关于机器设备 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审批;第四十条中关于纳税人因行业特点等特殊 原因确实需要提高广告费扣除比例的审批,均由纳税人提出正式书面申请,报地、州、 市地税务局加注意见并逐级上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批后执行。   二、第二十三条第三款中关于固定资产发生永久性损害后,需要调整固定资产价 值的审批,由纳税人提出正式书面申请,报省地税务局审批后执行。   三、第十二条中关于改变成本计算方法、间接成本分配方法、存货计价方法的审 批,由纳税人提出正式局面申请,报地、州、市地税局审批后执行。   四、第五十九条中关于“本办法未规定的事项,按有关规定执行”,其中:   1、企业亏损的确认及弥补的审批,按照《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 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甘地税 [1998]029号)的规定执行;   2、纳税人财产损失的审批,按照《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印发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甘地税三[1998] 006号)的规定执行;   3、企业汇总(合并)纳税的审批,按照《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 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所得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的通知》甘地税三 [1998]065号)的规定执行;   4、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的审批,按照《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 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的通知》(甘地税 三[1999]024号)的规定执行;   5、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的审批,按照《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 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甘地税三 [1999]024号)的规定执行;   除上述一至四项外,其他需审核的项目,均由纳税人在办理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 清缴申报及受理确认时,由县(市、区)级地税局审核。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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