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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取得举报违法票据奖励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甘地税三[2000]046号颁布时间:2000-08-11

     2000年8月11日 甘地税三[2000]046号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矿区税务局:   最近,一些地区询问,在我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开展的举报违法票据奖励 活动中举报人员取得的举报奖励收入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 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020号)第二条 第四款规定“个人举报、协查各种违法、犯罪行为而获得的奖金”暂免征收个人所得 税。我省国税、地税系统开展的违法票据举报奖励活动中,个人取得的收入是由税务 机关支付的与违法票据举报有关的奖励收入,属于个人举报、协查各种违法犯罪行为 而获得的奖金范围,对这部分收入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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