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8月11日 甘地税三[2000]046号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矿区税务局:
最近,一些地区询问,在我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开展的举报违法票据奖励
活动中举报人员取得的举报奖励收入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
局《
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020号)第二条
第四款规定“个人举报、协查各种违法、犯罪行为而获得的奖金”暂免征收个人所得
税。我省国税、地税系统开展的违法票据举报奖励活动中,个人取得的收入是由税务
机关支付的与违法票据举报有关的奖励收入,属于个人举报、协查各种违法犯罪行为
而获得的奖金范围,对这部分收入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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