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8月21日 甘地税三[2000]041号
白银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请示》(白地税政字[2000]057
号)和《关于白银市星驰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时间的请示》
(白地税政字[2000]069号)均已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关于企业所得税计税工资税前扣除人数的确定问题。按照
甘肃省财政厅、甘
肃省地方税务局、甘肃省国家税务局的三家联合发文《关于调整全省企业所得税计税
工资扣除限额的通知》(甘财税发[2000]37号)中的第二条规定执行。即:
下列人员不得列入计税工资人员基数。
1、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原企业职工;
2、虽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但企业不支付基本工资、生活费的人员;
3、由职工福利费、劳动保险费等列支工资的职工;
4、未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临时工作人员;
具体确定计税工资平均人数时,按下列公式计算:
年平均职工人数=当年实际经营月份各月平均人数之和/当年实际经营月份数
月平均人数=月初人数+月末人数/2
计税工资人数=年平均职工人数-不得计入计税工资人数的人员
二、关于企业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数能否作为财产损失处理的问题。因企业形
成增值税进项转出的原因较多,对于转出的增值税进项额要视其具体情况进行所得税
的处理。凡是属于财产损失形成的增值税进项转出,其转出的数额可按财产损失的所
得税处理规定办理;不属于财产损失形成的增值税进项转出额,不能按财产损失所得
税处理。
三、关于白银市星驰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实现的时间问题。
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四条关于纳税人应纳税
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的规定,白银市星驰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在
工程监量中,凡是已给对方开具税务发票且全额缴纳营业税的工程监理收入和税务
发票虽未开出或款项尚未收到,但按合同规定对方付款期限已到的工程监理收入,
均应作为应税收入的实现,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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