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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取消屠宰税的通知》的通知

甘地税二[2000]015号颁布时间:2000-06-30

     2000年6月30日 甘地税二[2000]015号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甘肃矿区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取消屠宰税的通知》 (财税字[2000]71号)转发给你们,请试点地区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取消屠宰税的通知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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