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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队取得应税收入税收征管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甘地税一[2000]22号颁布时间:2000-07-21

     2000年7月21日 甘地税一[2000]22号 各地(州、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矿区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队取得应税收入税收征管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 000]466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1、针对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总装备部印发《军队事业单位对外有 偿服务管理暂行规定》([1999]后联字第1号)文中明确的有偿服务范围的具 体限定,如:利用空闲床位接待地方会议和人员;出租房产;开展人才培训、科技成 果转让、提供技术服务;对外开展演出、体育表演比赛、出租场馆设施、设备器材; 对外刊登广告、代印刷发行书刊报刊和音像制品;通信支援国家经济建设办公室开展 通信有偿服务等项目,均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字第011 号)规定,征收营业税及地方各税。   2、武警部队系统对外开展有偿服务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 法》和国税发[2000]61号文件规定,使用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发票。   3、凡接受武警部队系统提供的有偿服务的单位或个人,应按规定向军队系统索 要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发票,否则,均不得做为财务报帐的合法凭证。对违反本规定 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要严肃依法查处。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队取得应税收入税收征管问题的批复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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