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7月21日 甘地税一[2000]22号
各地(州、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矿区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队取得应税收入税收征管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
000]466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1、针对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总装备部印发《军队事业单位对外有
偿服务管理暂行规定》([1999]后联字第1号)文中明确的有偿服务范围的具
体限定,如:利用空闲床位接待地方会议和人员;出租房产;开展人才培训、科技成
果转让、提供技术服务;对外开展演出、体育表演比赛、出租场馆设施、设备器材;
对外刊登广告、代印刷发行书刊报刊和音像制品;通信支援国家经济建设办公室开展
通信有偿服务等项目,均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94]财税字第011
号)规定,征收营业税及地方各税。
2、武警部队系统对外开展有偿服务必须严格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
法》和
国税发[2000]61号文件规定,使用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发票。
3、凡接受武警部队系统提供的有偿服务的单位或个人,应按规定向军队系统索
要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发票,否则,均不得做为财务报帐的合法凭证。对违反本规定
的,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要严肃依法查处。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队取得应税收入税收征管问题的批复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