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6月5日 甘地税征[2003]6号
各市、州、地地方税务局,矿区税务局:
为适应信息化条件下的税收征管发展要求和实际工作需要,促进税收征管工作水
平的进一步提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2003年税收会计统计报表制度及有关
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2]928号)和《
关于印发修订后的〈税收征管基本
情况报告表〉的通知》(国税函[2003]498号)精神,结合我省各地对税收
征管报表的意见和需求,我们对现行的《税收征管情况报告表》及有关指标口径等作
了进一步的修订,现将修订后的《税收征管情况报告表》指标口径印发给你们,并就
有关税收征管统计报表事宜通知如下:
一、启用时间
从2003年开始,各地在上报2003年及其以后年度的税收征管情况报告表
(以下简称征管报表)时,启用新的征管报表。原下发的有关征管报表报送的规定和
通知同时废止。
二、报送单位
征管报表由各市、州、地地方税务局征管科向省局(征管处)报送,征管报表表
二《普通发票管理情况年度报告表》,由发票管理分局负责上报省局发票管理中心,
省局发票管理中心汇总后,由省局征管处统一上报国家税务总局。
三、报送时间
征管报表于年度终了后30天内报出。
四、报表规格
征管报表统一为TAXB1E1.04版软件设定规格,各地不得擅自修改。征
管报表TAXB1E1.04版软件及其编报手册由省局征管处统一发放。发票管理
分局所需TAXB1E1.04版软件及报表表式由征管科负责提供:
五、报送方式
征管报表统一通过TAXB1E1.04软件汇总生成后,各地可以采用邮寄或
专人报送方式,将纸质报表和电子文档同时上报省局。省局考核各地上报时间以报表
报出时间为准。
六、各地在报送报表的同时要报送简要的文字说明材料。编报的文字说明要包括
“纳税户数”(见表一口径说明)、“有奖发票”(见表二口径说明)等有关必报数
据。
七、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修订后的〈税收征管基本情况报告表〉的通知》
要求,征管报表内容涉及其它业务部门的,征管部门要主动与各业务部门沟通,确保
数据的准确和一致。征管报表中涉及国、地税共同管辖范围的内容,如:国税局、地
税局共同登记户数、共用办税服务厅和个体集贸税收及征管报表表六有关情况等,需
由地方税务局提供数据资料的,各级地税征管部门要积极主动为国税部门提供数据,
做好配合工作,做到国、地税征管报表核对无误后再上报。
八、各级税务机关要高度重视征管报表的报送工作,切实加强领导,明确专人负
责,在规定的时间内对征管报表进行逐级汇审,以保证征管报表数据的质量。通过抓
好征管报表的统计、汇总工作,全面加强征管基础建设,建立相关的责任制度和考核
奖惩制度,促进税收征管工作水平的不断提高。
省局将对各地报表的编报情况定期组织汇审、评比,并对汇审、评比情况进行通
报。
附件1:税收征管情况报告表指标及填报口径
表一《税务登记户数年度报告表》
一、本表为年度报告表,反映截止统计期为止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户数,包括办理
税务登记证和注册税务登记证的总户数。
1.“上年末户数”:指截止上年末实有的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户数。
2.“本年增加户数”:指本年内因新开业等情况增加的税务登记户数。
3.“本年减少户数”:指本年内因注销等原因减少的税务登记户数。
4.“本年末户数”:指截止本年末实有的税务登记户数。“本年末户数”即是
下年度本报告表的“上年末户数”。
5.“共同登记户”:指按规定需要并且已经在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办理了
税务登记的户数。
二、行业划分
根据国家统计局、国家工商局联合下发的《
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
定》(国统字)[1998]200号文件精神和国家税务总局《税收会计统计工作
手册》(2002年版)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工作实际需要,本表将国民经济行业划
分为十三种类型(详细分类内容参见《税收会计统计工作手册》),具体如下:
1.农、林、牧、渔业
2.采矿业
3.制造业
4.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5.建筑业
6.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7.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含电讯业)
8.批发和零售业
9.住宿和餐饮业
10.金融业
11.房地产业
12.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13.其他行业(包括: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水利、环境和公共
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文化、
体育和娱乐业,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国际组织)。
三、注册类型划分
1.内资企业
1.1国有企业
1.2集体企
1.3股份合作企业
1.4联营企业
1.4.1国有联营企业
1.4.2集体联营企业
1.4.3国有与集体联营企业
1.4.4其他联营企业
1.5有限责任公司
1.5.1国有独资公司
1.5.2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1.6股份有限公司
1.7私营企业
1.7.1私营独资企业(含个人独资企业)
1.7.2私营合伙企业(含个人合伙企业)
1.7.3私营有限责任公司
1.7.4私营股份有限公司
1.8其他企业(指除上述内资企业注册类型以外的企业)
2.港、澳、台投资企业
2.1合资经营企业
2.2合作经营企业
2.3独资经营企业
2.4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3.外商投资企业
3.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3.2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3.3外资企业
3.4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4.外国企业(指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和虽未设立机构、
场所,而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5.个体经营(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经营户)
6.其他(指除内资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
个体经营以外的不属企业且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如行政事业单位等)
个人承包或租赁经营的企事业单位,仍按企事业单位原来的注册类型填列
四、表中没有列举的注册类型及行业的登记户以及划分不清注册类型及行业的登
记户,分别在注册类型“其他”和行业分类中的“其他行业”填列。
五、行业分类时,如其生产、经营范围涉及几个行业的,按其主营行业填列。
六、文字说明:
“纳税户数”指本年度实际纳税户数。
七、逻辑关系:
横行:
1=20+25+30+31+32+33
20=2+3+4+5+10+13+14+19
5=6+7+8+9
10=11+12
14=15+16+17+18
25=21+22+23+24
30=26+27+28+29
纵列:
4=1+2-3
4=6+7+8+9+10+11+12+13+14+15+16+17+18。
表二《普通发票管理情况年度报告表》
一、本表为年度报告表,表内数字为全年累计数。
二、为避免数据重复统计,凡有下属单位,并需汇总其报表的税务机关,在编制
本表时,应分为两个步骤:第一步先编制本级报表;第二步编制本级和所属下级的汇
总报表。向上级报送时,只报汇总报表。
三、“印制情况”:指各级税务机关在本年度内印制的发票数量。
四、“上年结存”指税务机关上年末发票结存数量。编制本级报表时根据上年本
级报表的年末结存数填报;编制汇总报表时,根据上年汇总报表的年末结存数填报。
五、“省级印制”:指省级税务机关在本年度内印制的发票数量。
六、“地市级印制”:指地市级税务机关在本年度内印制的发票数量。
七、“向用票单位发售”:指各级税务机关发售给用票单位和个人的发票数量。
编制本级报表时,只填列本级发售数,编制汇总报表时,填列本级和所属下级的逐级
汇总数。
八、“税务机关填用”:指税务机关窗口开票和发售票证开票的数量。本级报表
填报本级填用数,汇总报表填报本级和所属下级的逐级汇总数。
九、“税务机关核销”:指税务机关因为发票换版、毁损、丢失等原因,经过
法定程序批准核销的发票数量。本级报表填报本级核销数,汇总报表填报本级和所属
下级的逐级汇总数。
十、“年末结存”:本级报表的年末结存数应与本级库存发票数量及发售窗口保
管发票的数量之和相符。汇总报表的年末结存数应为本级和所属下级的逐级汇总数。
十一、“检查户次”:指各种税收、发票检查工作中检查用票单位和个人发票使
用情况的户次数。对于发售发票时审核环节发现有违法发票的,应记入检查户次,没
有发现违法发票时,不记入检查户次。
十二、“有问题户次”:指对用票单位和个人发票使用情况检查中发现有发票违
法问题的户次数。
十三、“违法发票份数”:指检查中发现用票单位和个人违反《发票管理办法》
规定的发票数量。
十四、处罚户次:指税务机关对用票单位和个人的发票违法行为进行处罚的户次。
十五、“罚款金额”:指税务机关对用票单位和个人的发票违法行为给予罚款的
金额。
十六、本表第2行至第5行及第14行为国税局发票类别,第6行至第13行及
第14行为地税局发票类别,国、地税局应分别填列。
十七、原表中发票类型“水电业”栏、“文化体育业”栏分别归到“工业栏”和
“其它”栏填列,取消“行政事业性收费”栏。
十八、文字说明:
1.发票有奖奖金金额指用于发票有奖的兑奖金额。
2.政府拨款指各级政府、财政用于发票有奖的专项资金。
3.自筹资金指税务机关用于发票有奖的资金。
4.用票增加数量指通过发票有奖活动发票使用增加的数量。
5.税款增加金额指通过发票有奖活动税款增加的金额。
十九、逻辑关系:
横行:1=2+3+4+5+6+7+8+9+10+11+12+13+14
纵列:
2=3+4
2=5+6+7
8=9+10+11
12=1+2-8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