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电站建设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甘地税一[2003]15号颁布时间:2003-03-27
2003年3月27日 甘地税一[2003]15号
甘南州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营业税征收问题的请示》(州地税政[2003]18号)收悉。关
于电站建设的发包人与承建人为同一法人(电站的投资者以前是从事建安业的施工队),
建设过程中不存在工程价款的支付问题,对电站的此项建设项目是否征收营业税问题,
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现批复如下:
电站建设的发包人与承建人为同一法人,这类行为不属于企业自建自用行为,根
据税法有关规定,自建自用行为是指企业自己修建房屋自己入住。而你州水电站的投
资者自己建设电站,待工程竣工后,对外销售电力,此项行为是工业生产行为,不属
于企业自建自用行为。因此对电站的建设,应按"建筑业"税目,照章征收营业税。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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