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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电站建设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甘地税一[2003]15号颁布时间:2003-03-27

     2003年3月27日 甘地税一[2003]15号 甘南州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营业税征收问题的请示》(州地税政[2003]18号)收悉。关 于电站建设的发包人与承建人为同一法人(电站的投资者以前是从事建安业的施工队), 建设过程中不存在工程价款的支付问题,对电站的此项建设项目是否征收营业税问题, 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现批复如下:   电站建设的发包人与承建人为同一法人,这类行为不属于企业自建自用行为,根 据税法有关规定,自建自用行为是指企业自己修建房屋自己入住。而你州水电站的投 资者自己建设电站,待工程竣工后,对外销售电力,此项行为是工业生产行为,不属 于企业自建自用行为。因此对电站的建设,应按"建筑业"税目,照章征收营业税。   此复。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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