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6月5日 甘地税票[2003]5号
各市、州、地地方税务局,矿区税务局:
为了加强全省电视收视费税收征管和发票管理,规范电视收视费的财务管理,保
障国家税收收入,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和《
甘肃省地方税务局转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视收视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甘地税一[20
01]14号)的有关规定,现将电视收视费票据纳入发票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2003年7月1日起,全省电视收视费一律使用《甘肃省XX市(州、
地)文化体育业统一发票》(以下简称统一发票)。以前使用的其它票据一律停止使
用。
二、各级电视收视费收取单位在办理领购“统一发票”时,须凭《税务登记证》
(地税)副本到所在地地税局主管部门办理《发票准购证》;凭核准的发票数量和购
票方式领购发票。
三、各级电视收视费收取单位应严格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和
《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建帐建制,建立健全发票领购、使用
和缴销制度。同时接受税务机关的检查,提供税务机关要求的有关发票管理及税收资
料。
四、各级地税主管机关应对收取电视收视费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发票管
理的行为,必须严格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
进行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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