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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庆阳地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全面加强基层税务所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甘地税征[2002]2号颁布时间:2002-04-01

     2002年4月1日 甘地税征[2002]2号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   新的《税收征收管理法》对基层征收单位的管理提出了更新、更高的要求,庆阳 地区地方税务局按照新征管法的有关要求,结合本地区基层税务所工作的实际情况, 在广泛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了《庆阳地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全面加强基层税务所管 理暂行办法》。这个管理办法的出台,不仅对提高庆阳地区基层税务所的管理质量和 管理水平,能够起到一定的促进作用;同时也对全省基层税务所在如何加强管理,适 应新的经济形势方面,提出了一个值得重视和探讨的好思路,省局认为这个“办法”各 地都有借鉴的必要。为此,现将《庆阳地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全面加强基层税务所管理 暂行办法》转发给你们,并要求各地都要借鉴庆阳地区的做法,制定出适合本地区实 际情况的、行之有效的管理办法,进一步强化基层单位的管理,把我省地税系统的征 管质量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附件:庆阳地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全面加强基层税务所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基层税务所的管理与监督,夯实工作基础,加快基层税 务所建设进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基层税务所,是指基层一线直接承担税收(费)征、管、查 工作的地方税务机关。包括县(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稽查局和税务所。   第二章  队伍管理  第三条:税务所要加强党的基层组织建设。有条件的单位,要建立党支部,没有条 件建立党支部的,党员要参加地方党组织的活动。党支部要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管理 与监督,定期开展各项活动。党员要积极参加党组织的各项活动,自觉履行党员义务, 发挥好模范带头作用。   第四条:税务所要切实加强职工的思想政治建设,有计划地开展各种形式的思想 政治工作,解决职工工作、生活、学习中的思想问题。   税务所要以创建标准化税务所为目标,切实加强思想阵地建设,积极开展精神文 明创建活动,把争创“文明单位”、“青年文明号”、争做“人民满意的公务员”、 “优秀税务工作者”、“业务标兵”、“文明征税员”等活动不断引向深入。   第五条:税务所要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抓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一票否决制,经常性地开展警示教育和预防职务犯罪教育。税务干 部要严格按照税务人员“十五”不准约束自己。县(市)局要发挥好义务监督员和兼 职监察员的作用,加强对兼职监察员的培训与管理,每个兼职监察员每季度对本单位 廉政情况进行一次书面专题汇报,对重大问题和线索要及时汇报。   第六条:税务所要切实抓好职工的业务教育培训工作,定期组织职工学习,认真 落实培训计划,鼓励职工在职或离职学习深造,参加国家统一组织的职称考试,取得 会计、计算机等专业技术等级证书。   要积极推行培训-考试-考核-奖惩-使用制度,通过统考和职称考试,对地税工作 人员进行岗位专业分类。凡学有所长的,尽可能安排到与所学专业一致的岗位上;在 业务统考中成绩不合格者,不得上岗;新参加工作人员见习期满后,经考试,成绩不 合格者,不能按期转正定级,确定一般行政职务;未达到规定学历的不得提拨使用。   第七条:税务所要认真做好职工的平时考核工作,把平时考核同岗位目标责任制 落实情况结合起来,督促职工做好个人自评和领导按季评签工作。   第八条:加快人事制度改革,全面实行基层领导干部公开选拨制度,积极推行竞 争上岗、双向选择制度,优化基层班子结构和人员组合,建立能上能下,优胜劣汰, 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用人机制。加快干部岗位交流步伐,税务所(分局)长、 指导员每三年交流一次,专管员每四年交流一次。年龄在35岁以下,没有两年以上 基层工作经历的年轻干部,采取挂职锻炼等多种形式,有计划的到基层一线工作锻炼。   第九条:税务所要努力加强班子自身建设,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 的民主议事工作制度,自觉维护班子的团结统一,增强解决自身矛盾和问题的能力, 不断提高班子的整体工作效能。   第十条:县(市)局要切实加强对基层班子和基层干部队伍的管理与监督,进一 步落实对基层班子、基层领导的定期考核制度、审计制度、巡查制度和工作人员过错 责任追究制度。   (一)定期考核制度。县(市)局党组要在年度考核的基础上,每两年组织对基 层班子和基层领导干部进行一次考核,把考核结果同平时考核结合起来,作为衡量干 部政绩和干部使用的重要依据。   (二)审计制度。县(市)局要坚持对基层领导干部离任和定期经济责任审计, 定期审计每年进行一次。审计的主要内容是:   1、税收政策执行情况;   2、税收计划完成及税款解缴入库情况;   3、税收管理情况;   4、财产、经费管理使用情况;   5、税收票证管理使用情况;   6、其它需要审计的内容。   (三)巡查制度。县(市)局要定期或不定期的派出巡查工作组,对税务所领导 班子和基层领导干部工作进行巡视督查。定期巡查一般半年进行一次,不定期巡查可 根据工作需要随时进行。巡查的主要内容是:   1、执行税收政策情况;   2、上级做出的工作安排、下达的工作任务进展落实情况;   3、税风税纪和党风廉政责任制的落实情况;   4、税企关系、协税护税环境建立情况;   5、其它需要巡查的内容。   (四)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要严格执行各项行政管理制度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 度,对违犯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要严肃查处,视其情节按有关规定给予警示、 撤职直至开除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章  业务管理   第十一条:税务所要开展经常性的税源调查,掌握辖区内基本经济概况,建立综 合税源档案和分户税源档案,及时登记其变化情况,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二条:税务所对税源资料应经常分析运用,据以编制税收计划建议,并根据 下达的税收计划,合理分解到各管理组。   第十三条:税务所要加强对税收计划执行情况的检查分析,根据税源变化和征管 中出现的新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确保完成年度收入计划。   第十四条:税务所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的税收政策,依照法律、法规征收税款,不 得提高或降低税率,少征或多征税款,不得越权缓征或以缓代免税款,更不得擅自作 出停征、减征、免税、退税的决定。   对法律、法规没有规定负有代扣、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税务机关不得要 求其代扣、代缴税款。   第十五条:税务所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擅自改变税收征管范围和税款入库预算级次, 严禁"引税"、"借税"、"买税"和收入"空转"。   第十六条:税务所要强化税务登记,严格户籍管理,及时督促纳税户办理税务登 记,建立与工商、国税等部门联系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对辖区纳税户进行清理检查。   第十七条:税务所要严格定额户税款核定程序,定额的核定要坚持公平、公开、 科学和准确的原则。定额的调整原则上每半年进行一次,最少每年必须进行一次。   第十八条:税务所要严格停歇业管理。定额征收户在经营期限内,需要停业的, 必须办理停业登记,说明停业理由、时间,缴清税款,交回税务登记证、发票领购簿 和发票后,方可办理停业手续。   第十九条:税务所要加强对纳税申报的审核和催报催缴,督促纳税人按规定期限, 自行申报纳税,切实提高申报率和入库率。   第二十条:税务所要加强对委托代征工作的管理,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代征制度, 健全代征网络,加强对零星分散税源的监管,做好代征人员的业务辅导,定期或不定 期地对代征工作进行检查。   第二十一条:税务所要进一步理顺内部工作关系,征、管、查各单位之间工作职 责要明确,建立既有分工,又有协作、资料共享、信息传递畅通的良好工作秩序。   第二十二条:税务所要加强发票管理,健全发票分类明细帐和分户明细帐,严格 按照规定领购、使用、保管发票,积极开展发票检查。   第二十三条:税务所要严格税收票证和税款管理。要健全票证明细帐,坚持票证 审核制度,票证、税款查库制度,严格票证保管,确保税款按规定及时解缴入库。   第二十四条:税务所要加强税务日常检查,积极配合专项稽查和专案稽查,严格 遵守税收保全和税收强制执行程序。   第二十五条:税务所必须严格遵守税收征管业务规程,使用统一的表、证、单、 书,按时报送各种资料和报表。   第二十六条:税务所要坚持开展经常性、针对性的税法宣传,建立完善执法保障 制度和协税护税组织,努力营造良好的税收环境。   第四章  行风建设   第二十七条:税务所要设立办税服务厅,实行集中办公,办税场所应标志醒目, 功能齐全,并陈设各种表格的填写式样,设置必要的服务设施和办公用品,保持环境 卫生整洁。要积极推行一站式服务和首问责任制。城区税务所要设置咨询台、实行值 班主任制度。   第二十八条:税务所要实行服务承诺,公开办税,接受监督。公开的内容包括: 税收法规、岗位职责、办税程序、服务标准、收费标准、违章处罚、工作纪律、社会 监督。   第二十九条:税务人员必须着装上岗,挂牌服务,做到税容整洁、举止端庄、文 明执法、礼貌待人。   第五章  内务管理   第三十条:税务所要建立所务会议制度。所务会议要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主要讨 论研究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包括:研究工作计划,分散收入任务,总结阶段工作,评 选先进个人,研究讨论工作制度,讨论职工奖惩和岗位调整,决定税务案件的移交, 以及需要上报批准的其它重要工作。   第三十一条:税务所要建立例会制度,传达上级有关精神,安排小结当前工作, 每次2小时,周一主要安排本周工作、组织进行业务学习,周五主要小结本周工作进 行政治学习。   第三十二条:税务所要建立和坚持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请示报告的主要内容 是:   (一)发生盗窃或自然灾害,造成损失的;   (二)发生意外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   (三)发生暴力抗税的;   (四)需要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   (五)职工发生严重违法违纪的;   (六)其它需要请示报告的事项。   第三十三条:税务所为报帐单位,不得开设各类资金帐户,取得的地方税收代征 代扣手续费、向同级财政争取的补助款、提取的税收分成等各种资金必须一律上交县 (市)局,县(市)局对各类资金实行统一管理,统筹使用,集中核算,对各所上交 的资金按照谁取得谁受益的管理方式,重点用于改革基层工作条件和弥补经费不足。   第三十四条:税务所要建立财产登记簿和个人领用登记制度,配备的微机、交通 工具等大宗财产,要专人保管,责任到人,从严管理。各类财产的坏损、变卖要严格 按有关规定执行,各所不得自行处置。   第三十五条:税务所要建立考勤制度和值班制度,凡职工因事、因病请假在3天 以内的,由所领导审批,所领导1天以上、职工3天以上者报县(市)局审批。税务 所要建立轮流值班制度,每天24小时(包括节假日)必须有人值班。值班人员坚守 工作岗位,对值班期间出现的异常情况及时汇报,妥善处理,认真登记,确保机关工 作秩序和财产安全。   第三十六条:税务所要建立文档管理制度,规范政务工作。收文要按程序登记、 批办、传阅、承办。上报工作计划、工作总结、重要调查报告、请示要按程序草拟、 签发、用印和登记。公文和各类涉税文书资料,需要归档的要分类整理装订成册。档 案管理要有专人保管,档案保管要防火、防潮、防蛀、防尘、防盗。   第三十七条:税务所应绿化、美化环境,配备必要的交通、通讯工具,积极创办 “职工之家”,建立小食堂,以保证职工工作、生活的正常开展。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由县(市)地方税务局督促实施。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本办法与以前地、县 下发的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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