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地方税务局、甘肃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使用〈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甘地税征[1998]021号颁布时间:1998-08-06
1998年8月6日 甘地税征[1998]021号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矿区税务局,各地、州、市外经贸委,省属各外贸公司、
工贸公司、有进出口经营权企业、三资企业: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使用〈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
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根据我省实际,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
并遵照执行。
一、根据两部局《通知》精神,凡在我省从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的企业(以下简
称货代企业),在收取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国际航空快递业务除外)费用时,一
律使用由地方税务机关印制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专用发票》(以下简称货代发票)。
我省货代发票从98年9月1日起启用,原使用的《统一发票》同时停用。
二、今后,全省各类企业,凡涉及进出口业务需办理国际货物运输事宜的,必须
委托经过外贸部批准的货运代理公司,不得委托非法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各外贸企业、
货主单位结算运杂费,须凭货运代理公司出具的货代发票支付。没有货代发票的,
不得委托其代理运输,财务部门也不予以报销。
三、货代发票由地、州、市地方税务局印制,由县、市、区地方税务机关发售并
实行监督管理和日常检查。
四、货代企业应按照地方税务机关的要求,建帐建制,指定专人管理发票,并按
《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正确使用发票,接受税务机关的检
查,提供税务机关要求的有关资料和报表。
货代企业购买发票的《批准通知单》按规定30日内有效。超过30日,须到外
贸主管部门再行申请办理。
五、各级外贸、税务机关要加强联系,密切配合。根据工作需要,可建立定期或
不定期的联系交流、联检联查制度。加强对货代发票的管理,保护货代企业的合法权
益,打击非法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促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的健康发展。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使用《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
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8年6月16日 国税发[1998]9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外经贸委(厅局):
为了规范国际货物运输代理行为,促进对外经济贸易发展,保障国家税收收入,
维护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及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的有关规
定,现就使用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以下简称货代发票)的有关问题通知如
下:
一、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外经贸部)批准,并已办
理税务登记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以下简称货代企业)必须使用货代发票。
二、凡申请领购货代发票的货代企业,必须凭税务登记证件和外经贸部颁发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批准证书》,并持国际货运代理行业政府主
管部门开具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批准通知单》(规格、式样附后),到当地主
管税务机关办理申请领购货代发票事宜。
三、货代企业从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向委托人收取款项时,必须按照运费及
其他收费项目分别逐项列明开具货代发票。货代发票必须使用计算机填开,手写无效。
不符合规定的货代发票不得作为财务结算凭证,任何单位个人有权拒收。
货代企业从事国际航空快递业务,暂不使用货代发票,继续使用原税务机关核准
的发票。
四、货代发票采用无碳复写纸印制。使用中英文两种文字。基本联次为三联,第
一联为存根联,印色为黑色;第二联为发票联,印色为棕色;第三联为记帐联,印色
为蓝色规格240×140(mm)。货代发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按照
全国统一防伪措施集中印制(货代发票票样附后)。
五、货代发票自1998年7月1日开始启用,各地旧的发票可延续使用到
1998年12月31日。
六、货代企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保管、使用发票,
建立健全发票管理制度,按期报送发票领用存报告表。
七、各级外贸、税务机关要密切配合,加强对货代企业的管理工作,促使货代企
业依法经营、照章纳税。
附件:1.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票样(一至三联)(略)
2.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批准通知单(略)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