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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地方税务局、甘肃省财政厅关于各级地税稽查机构查补税款入库事宜的通知

甘地税[1998]046号颁布时间:1998-07-14

     1998年7月14日 甘地税[1998]046号 各地、州、市、县(区)财政处(局)、地方税务局:   为进一步加强税源的控管,做到应收尽收,维护中央、省以及各级地方财政的利 益。现将有关查补税款入库的事宜明确如下,望各地严格遵照执行。   一、各级稽查机构在查办各类案件过程中,涉及应收缴入库的税款、滞纳金、罚 款应按规定时限,及时、足额全部解缴入库。   (一)各级地税稽查机构做出稽查结论或处理决定后,应及时填开税票送交被检 查户,并督促其解缴税款、滞纳金、罚款。不得有意延长税款入库期限。   (二)各级地税稽查机构不得有意将应收缴入库的税款、滞纳金、罚款暂存被检 查户,人为调节收入任务。   二、各级地税稽查机构在查办各类案件查补收入收缴入库时,可按如下规定办理。   (一)为了加大稽查力度,消除有税不收的现象,涉及辖区内查补收缴的税款、 滞纳金、罚款除中央级、省级收入应按预算级次解缴中央级、省级金库以外,原则上 那级稽查机构查补的收入缴入那级金库。即:县级稽查机构查办的属乡级收入的税款 直接划解缴入县级金库;地级稽查机构查办的属乡、县级收入的税款直接划解缴入地 级金库;省级稽查机构查办的属乡、县、地三级收入的税款,直接划解缴入省级金库。 不再按原税源隶属地入库。   (二)凡各级地税稽查机构稽查中发现的超过了申报缴纳期限和超过了批准延期 缴纳期限后应入库而未入库的税款,原则上也直接征收缴入查办稽查机构本级金库。   (三)本级地税稽查机构在查办各类案件查补收缴税款、滞纳金、罚款,凡涉及 划分预算级次的税种,应按规定严格划分,不得随意改变预算级次。   三、省、地两级地税稽查机构可暂设过渡性专户解缴应入库款项。待款项到帐后, 应及时、足额划转解缴金库,不得拖延或截留、挪用税款。   四、各级地税稽查机构办案、装备改善、支付举投入奖励金的经费要按照《关于 支付税务违章案件告发人奖金问题的通知财预字[1996]37号通知中“执罚部 门办案所需经费(包括发人奖金),应统一纳入执罚部门经费预算,向同级财政部门 请核拨”的规定,由同级财政部门核拨。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持税务稽查工作;按规 定将稽查经费列入预算,及时兑现,保证税务稽查工作顺利进行,促进当地财政进入 良性循环的轨道。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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