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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甘肃省委托代征地方零散工商税收暂行办法》的通知

甘地税发[1998]062号颁布时间:1998-10-06

     1998年10月6日 甘地税发[1998]062号 各地、州、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矿区税务局: 《甘肃省委托代征地方零散工商税收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甘 政办发[1998]49号)已经省政府同意印发,现将文件转发给你们,同时,提 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认真学习领会文件精神,充分理解和认识委托代征工作的重要意义。搞好委 托代征工作是加强税收征管,堵塞税收漏洞,增加税收收入,降低税收成本所采取的 一项重要而有效的措施。鉴于当前我省非固定业户税收和其它零散税收流失严重,税 收收入任务又非常严峻情况,《暂行办法》的实施,是扩大税源,增加税收增长点, 降低税收成本,促进税收收入的一项重要举措。各级地税部门尤其是各级领导,要高 度重视委托代征工作,要以明确的态度,坚定的信心,得力的措施,扎实的工作,不 折不扣地贯彻落实这项工作,决不能以任何借口拒不贯彻执行。此项工作的进展与成 效如何,将作为考核各级干部政绩的一项主要内容。 二、摸清情况,掌握税源,保证代征工作有序进行。各委托单位首先要对本地区 零散税源的分布状况、数量大小进行调查了解,做到总体上的估算和把握,委托代征 工作才能有的放矢。要使代征工作扎实有效,还必须与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房管、 运管、工商等部门密切配合,掌握非固定业户的经营活动规律,了解个别税种的应 税收入产生的环节、行业等。通过与有关部门建立工作联系制度,随时掌握零散税收 的动态变化,以便及时确定代征单位和制定适合本地区的代征措施与办法。 三、做好政策的宣传解释,取得代征单位的支持配合。零散税收具有隐敝、分散、 不易掌握等特点,因而代征单位能否大力配合是代征工作顺利实施的关键。各级地 税部门要根据本地零散税收的具体情况,积极与具备代征能力和条件的单位、部门取 得联系,进行扎实细致的政策宣传辅导工作,并紧紧依靠当地政府,在政府的协调支 持配合下,确定代征单位,鉴订代征协议。考虑到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省局 要求各地应于十月底前必须将此项工作全面推开。并务必于11月30日前将工作情 况专题报告省局。 四、搞好代征人员的培训工作,确保依法征税。委托代征协议签订后,代征单位 将以税务机关的名义实施税收征收工作。为了保证执法的准确性与严肃性,委托单位 应对代征人员进行系统的岗前培训,培训内容应包括税收政策、征管程序及方法、票 据使用填开等,在日常工作中,也要经常给予指导和帮助,以避免执行中出现偏差。 五、分清职责与权限,做好工作中的衔接配合。代征单位不具备税收处罚权。在 征税过程中,如发现纳税人有重大违反税法行为,应及时向委托单位报告,由委托单 位做出并派人执行。对需要采取税收保全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的,代征单位可先行采 取税收保全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并立即向委托单位报告,由委托单位按照《税收征 管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及时总结经验,不断提高委托代征工作水平。委托代征工作在税务部门已有 多年的实践经验,也有与代征单位成功配合的先例,如与运管、交警等部门的配合。 各级地税部门要认真总结这方面的经验和做法,并在具体工作中推广、运用。同时, 地税部门也要认真执行代征工作中的各项政策规定,及时向代征单位支付代征手续费。 也可以对代征单位的代征工作进行评比与考核,对成绩突出的,给予一定的奖励, 以促进代征工作水平的不断提高。 七、为使此项工作能够尽快组织实施,省局直接将文发到县、市、区一级。各地 如要补充说明,请尽快另行安排。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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