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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甘地税二[1999]010号颁布时间:1999-09-01

     1999年9月1日 甘地税二[1999]010号 各地(州、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矿区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1999年8月17日 财税字[1999]2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了鼓励社会投资、拉动经济增长,根据国务院的决定,现就固定资产投资方向 调节税的有关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规定的纳税义务人,其 固定资产投资应税项目在1999年7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实际完成的投资额, 按照条例规定的税率减半征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对纳税人在1999年7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的计划投资额已按照规定预 缴的税款,其多预缴的部分由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核准后予以退还。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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