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路建设临时占用耕地征收耕地占用税的批复》的通知
甘地税四[1999]012号颁布时间:1999-04-20
1999年4月20日 甘地税四[1999]012号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路建设临时占用耕地征收耕地占用税的批复》(国税
函[1999]14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路建设临时占用耕地征收耕地占用税的批复
1999年3月12日 国税函[1999]142号
湖北省财政厅:
你厅《关于公路建设临时占地是否征收耕地占用税问题的请示》(鄂财农税发
[1999]151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现行有关对临时占地征收耕地占用税的政策规定,对因公路建设需要临时占
用耕地时间超过一年,或占用时间虽不超过一年但无法恢复耕种的,应征收耕地占用
税,适用税率按公路建设用地的税额征收标准执行。对占用时间不超过一年且能恢复
耕种的,免征耕地占用税。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