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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抵押贷款购买商品房征收契税的批复》的通知

甘地税四[1999]028号颁布时间:1999-10-28

     1999年10月28日 甘地税四[1999]028号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抵押贷款购买商品房征收契税的批复》(国税函 [1999]613号)转发给你们,请严格按照总局批复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抵押贷款购买商品房征收契税的批复      1999年9月16日 国税函[1999]613号 青岛市财政局: 你局《关于抵押贷款购买商品房征收契税的请示》(青财农税[1999]12 号)收悉。以研究,批复如下: 购房人以按揭、抵押贷款方式购买房屋,当其从银行取得抵押凭证时,购房人与 原产权人之间的房屋产权转移已经完成,契税纳税人义务已经发生,必须依法缴纳契 税。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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