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抵押贷款购买商品房征收契税的批复》的通知
甘地税四[1999]028号颁布时间:1999-10-28
1999年10月28日 甘地税四[1999]028号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抵押贷款购买商品房征收契税的批复》(国税函
[1999]613号)转发给你们,请严格按照总局批复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抵押贷款购买商品房征收契税的批复
1999年9月16日 国税函[1999]613号
青岛市财政局:
你局《关于抵押贷款购买商品房征收契税的请示》(青财农税[1999]12
号)收悉。以研究,批复如下:
购房人以按揭、抵押贷款方式购买房屋,当其从银行取得抵押凭证时,购房人与
原产权人之间的房屋产权转移已经完成,契税纳税人义务已经发生,必须依法缴纳契
税。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