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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狐狸养殖场等应否征收耕地占用税的批复》的通知

甘地税四[1999]019号颁布时间:1999-08-09

     1999年8月9日 甘地税四[1999]019号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狐狸养殖场等应否征收耕地占用税的批复》[国税函 (1999)466号]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狐狸养殖场等应否征收耕地占用税的批复      1999年7月8日 国税函[1999]466号 山东省财政厅: 你厅《关于对狐狸、海狸鼠、长毛兔养殖场占用耕地是否征收耕地占用税的请示》 收悉。现批复如下: 根据现行耕地占用税法法规和政策规定,凡占用耕地修建永久性建筑物的,不论 其具体用途如何,都是耕地占用税的征收范围。你省莱州市曲家镇三十里堡村村民穆 瑞凯占用耕地修建养殖场,应按该养殖场包括狐狸、海狸鼠、长毛兔舍的全部占地面 积计征耕地占用税。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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