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狐狸养殖场等应否征收耕地占用税的批复》的通知
甘地税四[1999]019号颁布时间:1999-08-09
1999年8月9日 甘地税四[1999]019号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狐狸养殖场等应否征收耕地占用税的批复》[国税函
(1999)466号]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狐狸养殖场等应否征收耕地占用税的批复
1999年7月8日 国税函[1999]466号
山东省财政厅:
你厅《关于对狐狸、海狸鼠、长毛兔养殖场占用耕地是否征收耕地占用税的请示》
收悉。现批复如下:
根据现行耕地占用税法法规和政策规定,凡占用耕地修建永久性建筑物的,不论
其具体用途如何,都是耕地占用税的征收范围。你省莱州市曲家镇三十里堡村村民穆
瑞凯占用耕地修建养殖场,应按该养殖场包括狐狸、海狸鼠、长毛兔舍的全部占地面
积计征耕地占用税。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