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务机关实施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措施有关问题的通知
甘地税征[1999]03号颁布时间:1999-01-25
1999年1月25日 甘地税征[1999]03号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矿区税务局:
近一时期,各地反映税务人员在实施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措施时,一些纳税户采
取不配合、拒缴、甚至以武力相威胁等方式公开暴力抗税,影响了税务部门正常工作
的开展。为了严厉打击偷逃税行为,维护国家税法,提高税务人员依法征税、依法实
施征管的准确度,保证执法程序的合法、规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
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就税务人员依法实施税收保全与强制执行措施时的
有关问题规定如下,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
一、实施扣押、查封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的规定
1、对未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的单位或者个人,除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处
理外,由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额,责令缴纳;不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扣押其价值
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扣押后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必须立即解除扣押,并
归还所扣押的商品、货物;扣押后仍不缴纳税款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
准,拍卖所扣押的商品货物,以拍卖所得抵缴税款。
2、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税义务行为的,可以在规
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
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税务机关可以责成
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如果纳税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
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税收保全措施:
(1) 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暂停支付纳税人的金额相当
于应纳税额的存款;
(2)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额的商品、货物或者财产;
纳税人在规定的限期内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必须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限期
期满仍未缴纳税款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书面通知纳
税人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从其暂停支付的存款中扣缴税款,或者拍卖所扣押、查
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税款。
3、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
纳税担保人未按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
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执行措施:
(1)书面通知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2)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
拍卖所得抵缴税款。
二、其他有关规定
1、对未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的单位或者个人,税务机关依照税收征管法第二
十五条的规定,扣押其商品货物的,当事人应当自扣押起十五日内缴纳税款。对扣押
的鲜活、易腐烂变质或者易失效的商品、货物,税务机关可以在其保质期内先行拍卖,
以拍卖所得抵缴税款。
2、对未领取营业执照从事工程承包或者提供劳务的单位和个人,税务机关可以
令其提交纳税保证金。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到税务机关进行纳税清算,
逾期未清算的,以保证金抵缴税款。
3、税务机关执行扣押、查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时,必须由两名以上税务
人员执行,并通知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应当通知被执行人本人或其成年家
属到场;被执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到
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执行。
4、税务机关将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变价抵缴税款时,应当交
由依法成立的拍卖机构拍卖或者交由商业企业按市场价格收购。国家禁止自由买卖的
物品应当交由有关单位按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
5、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
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发出催缴税款通知
书,责令限期缴纳或解缴税款,但是最长期限为十五日。
6、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措施时,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
保人末缴的滞纳金、拍卖手续费一并执行。
7、纳税担保人同意为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的,应当填写纳税担保书,写明担保
对象、担保范围、担保期限和担保责任以及其他有关事项。担保书须经纳税人、纳税
担保人和税务机关签字盖章后方为有效。
纳税人以其所拥有的未设置抵押权的财产(必须提供法定有效的财产所有权的证
明)作纳税担保的,应当填写作为纳税担保的财产清单,并写明担保财产的价值以及
其他有关事项。纳税担保财产清单须经纳税人和税务机关签字盖章后方为有效。
8、税务机关依法实施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措施时,必须使用合法有效的税务文
书并实行送达签收制。
三、税收保全执行程序
1、税务机关在税收征管中发现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的,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
之前,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转移、隐藏应税财产的,可以要
求被查对象提供纳税担保以及采取相应的税收保全措施。
2、纳税人能提供担保的,税务机关应向纳税人发出“提供纳税担保通知书”。
(1)纳税人用其拥有的未设置抵押权的财产作纳税担保的,应填写“纳税担保
财产清单”,由纳税人和税务机关双方签字盖章。由担保人为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的,
应填写“纳税担保书”,写明担保对象、范围、期限、责任及其他事项,纳税人、
担保人、税务机关三方签字盖章。
(2)纳税人提供了纳税担保,但在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既不履行义务又不
申请复议或诉讼,税务机关应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3、纳税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的
(1)税务人员请示局长并经批准可采取下列保全措施:a、填写“暂停支付存
款通知书”,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暂停支付其金额相当于应纳
税款的存款。b、填写“查封(扣押)证”、“扣押商品、货物、财产专用收据”或
“查封商品、货物及其它财产清单”,扣押、查封被查对象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
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并开付收据、清单。c、填写“阻止出境通知书”,通知
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
(2)纳税人在税务机关采取保全措施期间,自动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了税款的,
税务机关凭税收缴税凭证,填写“解除暂停支付存款通知书”、“解除扣押查封通
知书”和“解除阻止出境通知书”,及时通知纳税人和金融机构以及出境管理机关,
解除税收保全。
(3)纳税人或纳税担保人在税务机关采取保全措施期间,既不履行纳税义务,
又不申请复议或诉讼,税务机关可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4)采取税收保全及强制执行措施不当,或者纳税人在限期内已缴纳税款,税
务机关未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使纳税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税务机关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四、税收强制执行程序
1、税务机关在纳税人出现下列情况时,可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1)申报催收无效;
(2)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后,逾期未缴税;
(3)收到处理决定后,限期内不履行纳税义务;
(4)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人,限期内纳税人不缴税,而纳税担保人也不履行纳
税担保义务的;
(5)纳税人不执行复议决定或判决裁定的;
(6)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履行处罚决定的;
2、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处罚决定经县局或分局局长批准,填制“税务处罚强
制执行申请书”移送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税款和滞纳金可以采取:
(1)经县局或分局局长批准,填制“扣缴税款通知书”和税收缴款书通知其开
户银行或其它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和滞纳金;
(2)经县局或分局局长批准,填制“查封(扣押)证”、“扣押商品、货物财
产专用收据”或“查封商品、货物及其它财产清单”,扣押、查封其价值相当于应纳
税款、滞纳金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并填制“拍卖(查封、扣押)物品申请审批
表”,经县局或分局局长核批,通过拍卖机构拍卖或由商业机构按市场价格收购,以
其价款抵缴税款和滞纳金;已经扣押、查封,可直接进行拍卖或收购的向纳税人发出
"拍卖商品、货物、财产决定书",并附有“拍卖商品、货物、财产清单”。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