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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偿转让资产使用权的行为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甘地税一[1996]043号颁布时间:1996-12-09

     1996年12月9日 甘地税一[1996]043号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矿区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偿转让资产使用权的行为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1996]636号)转发给你们,并将租赁业的营业额和纳税义务发生 时间明确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关于租赁业的营业额   营业税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据此,636号文中所指的转让费和资产增值补偿金,应视为全部租金收入,一并计 征营业税。   二、关于租赁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营业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 项凭据的当天。因此,636号文中的转让费和增值补偿金,承租人如果是一次性向 出租方付清,出租方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取租赁收入或取得租赁收入凭据的 当天;如果是分期向出租方支付租金,出租方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每次收取租 赁收入或取得索取租赁收入凭据的当天。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偿转让资产使用权的行为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1996年11月6日 国税函[1996]636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我区畜牧厅牧工商联合企业总公司转让天山饭店收取转让费(含资产 增值补偿金)征收营业税问题的请示)(新地税一字[1996]053号)收悉。 关于新疆畜牧厅将所属天山饭店大楼等资产的使用权采取收取转让费和资产增值补偿 金方式,有偿转让给香港新华国际有限公司30年,应否按“租赁业”征收营业税问 题,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营业税税目注释》第七条第六款的规定:“租赁业,是指在约定的时间内 将场地、房屋、物品、设备或设施等转让他人使用的业务”。你区畜牧厅工商联合企 业总公司将饭店大楼等资产有偿转让给香港新华国际有限公司使用的行为,属于营业 税法规定的租赁行为,应按营业税“服务业一租赁业”征收营业税。   此复。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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