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娱乐业适用税率的通知
甘地税一[1994]002号颁布时间:1994-08-21
1994年8月21日 甘地税一[1994]002号
各地(州、市)、县(市、区)、矿区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经省人民政府甘
政发(1994)55号文批准,现将营业税娱乐业适用税率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营业税娱乐业税目适用税率为12%。
二、在甘肃省境内经营娱乐业的纳税人,必须依照本税率计算并纳营业税。
三、各地税务机关按娱乐业税目征收营业税的入库级次仍按现行规定办理。省财
政集中娱乐业营业税的三分之一,专项用于“扶贫开发”,年终决算时由各地财政专
项上解省财政。
四、各地税务机关在统计月报表中,应另栏专项统计按娱乐业税目入库的营业税
金额。
各地税务机关依照本通知对纳税人自1994年1月1日以来按娱乐业税目交纳
的营业税予以清缴。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