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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白银生产环节免征增值税》的通知

甘地税一[1995]010号颁布时间:1995-03-08

     1995年3月8日 甘地税一[1995]010号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矿区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白银生产环节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字 [1995]13号)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白银生产环节免征增值税的通知      1995年1月26日 财税字[1995]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对白银生产环节免征增值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1994年1月1日起至1995年12月31日止,对企业生产销售的 银精矿含银、其他有色金属精矿含银、冶炼中间产品含银及成品银免征增值税。   二、本通知所指银精矿含银系指每吨含银量大于或等于20克的银精矿含银;其 他有色金属精矿含银系指每吨含银量大于或等于助克的铜精矿、铅精矿、金精矿、铋 矿、铅锌混合精矿含银和每吨含银量大于或等于100克的锌精矿、锌焙烧矿含银; 冶炼中间产品含银系指每吨含银量大于或等于20克的粗铜、粗铅含银和含银比例大 于或等于2%的铜、铅阳极泥含银。   三、上述产品的生产企业,应准确划分并核算含银产品中的白银和应税有价元素 产品的销售额和进项税额,并且对其中免征增值税的白银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不能 准确划分并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对含银产品中的白银免征增值税;无法准确划分并核 算进项税额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 定办理。   四、上述产品的生产企业,在含银产品销售时应对其中免征增值税的白银开具普 通发票,对其中所含应税有公元素产品开具增值税专用专票。   五、为了简化手续,对于本通知文到之日前已计征入库的白银生产环节增值税税 款,从企业1995年1月份以后的应纳增值税税款中抵减。   应抵减的增值税税款计算公式如下:   应抵减的增值税税款=文到前已计征入库的含银产品的增值税×文到前企业相应 的含银产品中白银的销售额/文到前企业相应的含银产品的销售额   对上述公式中的“文到前企业相应的含银产品中白银的销售额”应根据企业销售 使用的计价单所注明的白银销售额计算确定。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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