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合作基金会收取的资金占用费应当征收营业税的批复》的通知
甘地税一[1995]009号颁布时间:1995-03-08
1995年3月8日 甘地税一[1995]009号
各地(州、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矿区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合作基金会收取的资金占用费应当征收营业税的
批复》(国税函发[1995]065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合作基金会收取的资金占用费应当征收营业税的批复
1995年2月17日 国税函发[1995]065号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农村合作基金会”收取的资金占用费是否征收营业税问题的请
示》(晋地税营字[1994]第19号)收悉。关于农村合作基金会收取的资金占
用费是否征收营业税问题,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农村兴办的农村合作基金会,将其自有的资本金、吸收的股金及其他资金投放给
入会会员或其他单位和个人使用,并收取资金占用费,属于营业税税目注释中“将资
金贷与他人使用的业务”。因此,不论是在其规定范围内的自我服务,还是超出规定
范围的服务,都应当就其所收资金占用费或利息收入的全额按照“金融保险业”税目
征收营业税。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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