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银首饰消费税减按5%征收的通知》的通知
甘地税一[1995]003号颁布时间:1995-01-11
1995年1月11日 甘地税一[1995]003号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矿区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银首饰消费税减按5%征收的通知》
([1994]财税字第091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银首饰消费税减按5%征收的通知
1994年12月16日 财税字[94]第091号
略:
经国务院批准,金银首饰消费税由10%的税率减按5%的税率征收。现将有关
规定通知如下:
1、减按5%征收消费税的范围仅限于金、银和金基、铝基合金首饰,以及金、
银和金基、银基合金的镶嵌首饰。
2、不在上述范围内的应税首饰仍按10%的税率征收消费税。
3、本规定从1994年1月1日起执行,已经多征的税款予以退还。请各地遵
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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