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兰州铁路保安服务定额发票》纳入地方税务机关发票管理的通知
甘地税征[1995]015号颁布时间:1995-06-22
1995年6且22日 甘地税征[1995]015号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
为加强对《兰州铁路保安服务定额发票》的管理,保证地方税收源泉控管,特对
《兰州铁路保安服务定额发票》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1、从一九九五年七月二十日起,我省境内兰铁备贷场对机动车辆营业性租带防
火罩使用的《兰州铁路保安服务定额发票》一律纳入地方税务机关发票管理范围,由
各地所辖主管税务机关印制管理;原套有甘肃省税务局发票监制章的《兰州铁路保安
服务定额发票》停止使用,库存求用的发票,由兰州铁路保安服务总公司统一向省地
方税务局缴销。
2、凡铁路货场需用地税局印制的《兰州铁路保安服务定额发票》的,须持《税
务登记证》及有关证照向当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经批准后办理有关购发票手续。
3、上述有偿服务税收问题,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有关规定,
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税款。
希望各地接通知后,做好纳税户的摸底调查,合理安排发票印制数量。
附件:《兰州铁路保安服务定额发票》票样(略)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