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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的通知

甘地税三[1995]054号颁布时间:1995-04-08

     1995年4月8日 甘地税三[1995]054号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矿区税务局:   现将《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依 照执行。 附件1: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切实做好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严格代扣代缴制度,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 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支付个人应税所得的企业、事业、机关、团体、部队、学校等单位或者 个人,为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应税所得时,不论纳税人 是否属于本单位职工,均应代扣代缴其应纳的个人所得税。   前款所说的支付,包括现金支付、汇拔支付、转帐支付和以有价证券、实物以及 其他形式的支付。   第三条扣缴义务人可以委托税务代理人为其代办个人所得税事宜。   第四条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应税项B为: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四)劳务报酬所得;   (五)稿酬所得;   (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八)财产租赁所得;   (九)财产转让所得;   (十)偶然所得;   (十一)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第五条凡有代扣代缴义务的扣缴义务人,县(区)一级主管税务机关都应登记、 颁发给省地方税务局统一监制的《代扣代收税款证书》和《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 并签订《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税款责任书》。对未取得证书的扣缴义务人,同样负有 履行代扣代缴税款的义务。扣缴义务人应主动与当地税务机关联系,申请发给《代扣 代收税款证书》。   第六条扣缴义务人必须指定专人,具体负责办理代扣代缴事宜,并为其提供便利, 支持其做好扣缴工作。税务机关应加强对扣缴义务人和办税人员的业务辅导和培训, 帮助解决代扣代缴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对故意刁难办税人员或阻挠其工作的,税务机 关应配合有关部门,予以严肃处理。   第七条对有偷、抗税行为的单位或个人,任何人都有权检举,税务机关应为其保 密,并按规定给予奖励。   第八条扣缴义务人应设立和保管好代扣代缴税款帐簿,如实准确地扣缴税款,按 时向主管税务机关认真填写和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   第九条 扣缴义务人依法履行代扣代缴税款义务时,纳税人必须合作,缴纳税款, 不得抵制。纳税人不予合作的,扣缴义务人应及时报告税务机关进行处理。   第十条凡取得《代扣代缴税款证书》和签订了《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税款责任 书》的扣缴义务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发给全国统一印制的一式三联的《中华人民共和 国代扣代收税款凭证》。   第十一条扣缴义务人在代扣税款时,必须向纳税人开具代扣代收税款凭证,作为 完税依据。第十二条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代扣或少扣、漏扣税款的,其应代扣或少扣、 漏扣的税款由扣缴义务人缴纳。应纳税款按下列公式计算:   应纳税所得额=(支付的收入额-费用扣除标准-速算扣除数)÷(1-税率)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第十三条扣缴义务人每月所扣的税款,必须在次月七日内缴入国库,并向主管税 务机关报送村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代扣代收税款凭征》以及税务机关要求报 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四条扣缴义务人应依法接受税务机关的检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 得拒绝和隐瞒。   第十五条税务人员必须依法进行监督和检查,不得滥用职权,故意刁难扣缴义务 人。   第十六条主管税务机关对扣缴义务人按照所扣缴的税款,付给2%的手续费。扣 缴义务人可将手续费的一部分奖励代扣代缴工作做得好的办税人员。   第十七条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设置或保管代扣代缴税款帐簿、代扣代缴税款记 帐凭证及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二千元以下 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八条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报 告表》的,一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 可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九条扣缴义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 令限期缴纳外,并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2%。的滞纳金。逾期仍未缴纳 的,税务机关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采取强制 措施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外,可处以不缴或者少缴税款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条扣缴义务人采取偷税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 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并处以不缴或者少缴税款五倍以下的罚款。数额占应缴税额 10%以上并且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 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第一条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甘肃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从一九九五年四月一日起执行。   附件2:扣缴义务人和主管税务机关的责任   1、扣缴义务人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及有 关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2、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向扣缴义务人提供《代扣代缴税款凭证》和忖D缴个人 所得税报告表》,并做好有关税收政策的宣传、辅导工作。   3、扣缴义务人每月所扣的税款,必须在次月七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 送《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和《代扣代收税款凭证》以及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 资料。   4、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时,必须给纳税人开据完税凭证,即《代扣代收税款凭 证》。   5、主管税务机关按照扣缴义务人所扣的税款,付给扣缴义务人2%的手续费。   6、扣缴义务人应按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税款帐薄和有关资料。   7、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的期限解缴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 并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2‰的滞纳金。   8、本责任书未明确的有关事宜,按《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的所得税代扣 代缴暂行办法》规定执行。 附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你单位应按下列表中所列 的应税项目、税率、计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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