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奖储蓄中奖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甘地税三[1995]064号颁布时间:1995-05-11
1995年5月11日 甘地税三[1995]064号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矿区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奖储蓄中奖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
函发[1995]098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奖储蓄中奖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1995年3月13日 国税函发[1995]098号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有奖储蓄中奖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请示》(吉地税所字
[1995]065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个人参加有奖储蓄取得的各种形式的中奖所得,属于机遇性的所得,应按照个人
所得税法中“仍然所得”应税项目的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虽然这种中奖所得具有银
行储蓄利息二次分配的特点,但对中奖个人而言,已不属于按照国家规定利率标准取
得的存款利息所得性质。支付该项所得的各级银行部门是税法规定的代扣代缴义务人,
在其向个人支付有奖储蓄中奖所得时按照“偶然所得”应税项目扣缴个人所得税税款。
你省一些银行由于对税法规定缺乏全面了解,因而产生异义的问题请你们根据税
法规定向其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并请他们依照税法规定认真履行代扣代缴税款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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