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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机动出租车驾驶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甘地税三[1995]069号颁布时间:1995-06-02

     1995年6月2日 甘地税三[1995]069号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矿区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机动出租车驾驶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 法〉的通知》(国税发[1995]050号文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问题明确如 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要结合本地区的实际,对各种机动出租车驾驶员和有代扣代缴义务的单 位或个人进行广泛宣传,切实加强机动出租车驾驶员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工作。   二、各地要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原则,制定本地区的具体征收管理办法。对机动出 租车驾驶员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省局不做统一的征收标准,各地可依照个人所得税 法和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采取定额征收或根据营运收入核定征收率的办法进行 征收。   三、税务机关在委托出租汽车经营单位、交通管理部门或有关单位、个人代扣代 缴出租车驾驶员应纳的个人所得税对,其代扣代缴办法统一按照《甘肃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   四、凡没有扣缴义务人或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扣缴税款的,出租车驾驶员应自行 向居住所在地或准运证发放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自行申报纳税,其自行申报办法统一按 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纳税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机动出租车驾驶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 通知      1995年3月14日 国税发[1995]05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培训中心,长春 税务学院:   为加强对机动出租车驾驶员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在征求各地和有关部门意见 的基础上,我们制定了《机动出租车驾驶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 给你们,请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结合当地实际,切实做好机动出租车驾驶员个人所得 税的征收管理工作。 附件:机动出租车驾驶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机动出租车驾驶员(包括大、中、小客货运机动出租车驾驶员, 下同)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及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 本办法。   第二条各种机动出租车驾驶员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其从事出租车运营取 得的收入,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三条税务机关可以委托出租汽车经营单位、交通管理部门和运输服务站或者其 他有关部门(单位)代收代缴出租车驾驶员应纳的个人所得税。被委托的单位为扣缴 义务人,应按期代收代缴出租车驾驶员应纳的个人所得税。   第四条没有扣缴义务人或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扣缴税款的,出租车驾驶员应自行 向单位所在地或准运证发放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第五条出租车驾驶员办理了个体出租车营业执照的,应在领取营业执照后30日 内到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第六条出租车驾驶员从事出租车运营取得的收入,适用的个人所得税项目为:   (一)出租汽车经营单位对出租车驾驶员采取单车承包或承租方式运营,出租车 驾驶员从事客货运营取得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   (二)从事个体出租车运营的出租车驾驶员取得的收入,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 经营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出租车属个人所有,但挂靠出租汽车经营单位或企事业单位,驾驶员向挂 靠单位缴纳管理费的,或出租汽车经营单位将出租车所有权转移给驾驶员的,出租车 驾驶员从事客货运营取得的收入,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征税。   第七条县级以上(含县级)税务机关可以根据出租车的不同经营方式、不同车型、 收费标准、交纳的承包承租费等情况,核定出租车驾驶员的营业额并确定征收率或征 收额,按月征收出租车驾驶员应纳的个人所得税。   第八条出租车驾驶员能够提供有效停运证明的,税务机关应根据其停运期长短, 相应核减其停运期间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第九条纳税义务人和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缴纳、扣缴个人所得税的,主管税务机 关应按《征管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 处理。   第十条扣缴义务人每月所扣的税款、自行申报纳税人每月应纳的税款,应当在次 月7日内缴入国库,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或纳税申报表以及 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第十一条对扣缴义务人按照所扣缴或代收代缴的税款,付给2%的手续费。   第十二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可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原 则,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有关具体办法,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从1995年4月1日起执行。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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