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一九九五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
甘地税三[1995]107号颁布时间:1995-12-01
1995年12月1日 甘地税三[1995]107号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矿区税务局:
为了加强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做好1995年地方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
经局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将有关政策业务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清产核资清理的资产损失和挂帐资金的税收处理问题
对纳税人按国家统一组织的清产核资中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核定的各种资产损失
和挂帐资金,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扩大清产核资试点工作有关政策的通知》
[国办发(1993)29号]文件的规定进行税务处理。
(一)对清理出来的企业潜亏,属于客观原因造成的企业固定资产、流动资金和
专项资产的损失,不论是何时发生的,经有关部门审核认定后,一律冲减企业的公积
金,不够部分冲销资本金;属于一九九一年以前的由于不可抗拒的客观原因造成的企
业贷款损失,经各有关银行总行、财政部汇总审核报国务院批准后作为银行呆帐损失,
冲转银行的呆帐准备金。除上述两部分损失外的其他潜亏均按照财政部、原国务院
经贸办《关于认真清理和处理预算内国营工交企业潜亏的通知》([92]财工字
213号)的规定处理。即:
1、属于1992年发生的潜亏,应全部列入当年成本未列入的应由企业在税后
自行消化。
2、属于1991年底以前发生的除产成品以外的存货损失,按规定应从
1993年起分三年摊入成本,即在1993年、1994年、1995年内摊销完
毕。因此,对于这部分损失1995年只就应摊销的部分(一般按平均1/3计算)
由企业申报同级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审核,可在税前扣除。
3、属于1991年底以前发生的产成品损失,根据国办发(1995)29号
文规定,对这部分损失,要以财政部、国务院生产办公室《关于对预算内国营工业生
产企业库存产成品进行全面清查的通知》[(92)财工字95号]的规定进行处理
的要求,对于1991年底以前发生的产成品损失,从1992年7月1日起在三年
内分期列入营业外支出。因此对这部分损失只就1995年应列入营业外支出的部分
(按平均1/6计算)由企业申报,经同级地方税务机关审核,可在今年税前扣除。
(二)对清理出来的企业亏损(明亏)挂帐,属于财政应补未补的;由各级财政
部门按规定逐年补足;属于超计划政策性亏损和经营性亏损的,经同级地方税务机关
审定后,在五年内在税前扣除。未经税务机关审定的亏损,不得在税前扣除。
二、关于工资支出的扣除问题
(一)对实行计税工资办法的企业工资支出,从1995年起统一执行人均每月
500元的标准,企业实际开支在此标准以内的,经所在地县(市、区)主管地方税
务局核实后,据实扣除,超过标准的部分不准扣除。
(二)对实行“工效挂钩”办法的企业工资支出,要严格按照“两个低于”的标
准扣除。但考虑到我省实行工效挂钩办法部分企业效益下降与工资总额上升幅度形成
反差较大的实际情况,可对不符合“两个低于”的企业工资支出按照在三年内逐步到
位的原则进行调整,即工资超支比例在10%(含10%)以内的按实调整;超支
10%以上的部分1995年调整三分之一,1996年继续超支10%以上的部分
调整三分之二,从1997年起超支部分全额调整。“工效挂钩”企业的工资支出,
由企业申报,经同级地方税务机关核定后调整扣除。
三、关于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改革意见》的有关税收问题
经请示省政府同意,对供销社企业在贯彻落实省委(1995)27号文中,按
销售总额1‰的比例分别在税前提取的市场调节基金和基层社发展基金可执行到
1995年底。其中提取的市场调节基金主要甲于弥补亏损。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