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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保留家属工厂干休所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甘地税三[2000]069号颁布时间:2000-09-20

     2000年9月20日 甘地税三[2000]069号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矿区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保留家属工厂、干休所企业免征企业所得 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72号)文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通知提出意见,请一并 贯彻执行。 凡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军队保留家属工厂、干休所企业,应严格按照国家税务 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减免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7]99号)和甘肃 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甘肃省地方税务局申请审批减免税规定的通知》(甘地税 [1997]46号)规定的程序办理减免税审批手续。各级地税部门应严格按照文件规定的 权限和期限办理军队保留家属工厂、干休所企业所得税减免申请的审批手续。未经税 务机关审批的,一律不得享受减免税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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