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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中国青年志愿者协会的捐赠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甘地税三[2000]24号颁布时间:2000-06-01

       2000年6月1日 甘地税三[2000]24号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中国青年志愿者协会的捐赠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 通知》(国税函[2000]310号)文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 依照执行。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12条的规定,纳税 人通过中国国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教育、民政等公益事业和遭受自然灾害 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可按税收法规规定的比例在所得税前扣除。纳税人直接向受 赠人的捐赠不允许扣除。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税收的规定,纳税人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 赠,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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