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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铬盐和松节油及其粗制品出口退税的通知

陕财税[2007]36号颁布时间:2007-04-17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省管县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铬盐和松节油及其粗制品出口退税的通知》(财税[2007]3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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