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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锻件产品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的通知

陕财税[2007]7号颁布时间:2007-01-12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财政局、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锻件产品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5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各市区财政局对企业申请进行初审后,同时报财政部驻陕西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和省财政厅;要加强退税资金、免税资金使作情况的监督,保证纳税人按规定用途用好退税资金和免税资金,并于每年年初向省财政厅报送上年度退税、免税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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