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国家税务局、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陕西省教育基金会等7家单位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陕财税[2007]47号颁布时间:2007-08-23
为支持社会公益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国家税务局、陕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政策及相关管理问题的通知》(陕财税[2007]15号)的有关规定,现对纳税人向陕西省教育基金会等7家单位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明确如下:
对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陕西省教育基金会等7家单位(名单附后)用于公益救济性捐赠,在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个人在申报应纳税所得额30%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
本通知自2007年7月1日起执行。
7家单位名单:
1、陕西省教育基金会
2、陕西省国际文化交流基金会
3、陕西省宋庆龄基金会
4、陕西省残疾人福利基金会
5、陕西省社会公益基金会
6、陕西省西安残疾人福利基金会
7、黄帝陵基金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