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陕西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陕国税函[2006]614号颁布时间:2006-12-22
各市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物柴油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1183号)转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上一篇: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路内河货运发票税控系统推行工作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下一篇: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学课本配套产品适用增值税税率的批复》的通知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