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9月19日 陕财税[2001]50号
各地(市)、杨凌示范区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版物和电影拷贝增值税及电影发行营业税政
策的通知》(财税[2001]88号)转发给你们,并就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
作如下补充通知,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企业申请退付增值税,原则上按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人民银行《关于税
制改革后对某些企业实行“先征后退”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陕财
预[1994]65号)办理。属中央财政收入的增值税75%部分由财政部驻陕西
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负责审批,属地方财政收入的增值税25%部分由各地市财政局
审核后报省财政厅审批办理。
二、对既销售本通知中实行“先征后退”的出版物,又销售其他货物的单位,应
单独核算实行“先征后退”出版物的销售额和增值税销项税额与进项税额,才能执行
“先征后退”政策,未单独核算或不能准确核算的,不得执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
策。
附件: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版物和电影拷贝增值税及电影发行营业税政策的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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