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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3号颁布时间:2014-03-20
现将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公告如下:
一、纳税人转让房产土地增值税实行核定征收的,分类型适用核定征收率:
(一)单位纳税人转让房产:普通住宅为5%;非普通住宅及车库为6%;非住宅(车库除外)为8%。
(二)个人纳税人转让非住宅类房产为6%。
二、本公告自2014年4月1日起施行。《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2010年第1号)同时废止。
附件:《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起草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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